北交所10件业务规则及细则发布( 二 )


一、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北交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
二、已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无需重新履行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程序,按规定应当再次审议的除外 。发行人应当按照北交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北交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
三、尚未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北交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及时披露 。北交所按照项目原所处阶段继续推进审核工作 。
四、发行人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应当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变更为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依法依规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平移至北交所的在审项目审核时限、回复时限自《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施行之日起算 。
北交所将在上市委中设立重组委并增设特别程序
根据北交所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的原则,《上市委细则》在整体平移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各项安排的基础上,主要作出了以下调整:
专章规定重组委工作 。北交所在上市委中设立重组委,负责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重组上市有关事项,重组委委员不超过30名,可以由上市委委员兼任 。重组委的组成、职责与权利、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机制与上市委保持一致 。
增设特别程序,审议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及退市后重新上市 。特别程序明确,北交所应于审议会议召开2个交易日前安排会议,会议安排及会议结果均不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北交所发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的,北交所在收到听证申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听证会 。
删除简易程序 。北交所上市委不再审议新三板层级调整、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及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等事项,删除简易程序有关内容 。
据悉,北交所开市后,上市委将在注册制下围绕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发行上市申请等事项进行审议,通过集体合议形成审议意见 。上市委由来自北交所和北交所外的专业人士共同组成,遵循广泛性与专业性并重、权威性与实践性兼顾的原则,从法律、会计、行业和监管等多角度对审核过程、审核意见进行专家把关和监督,避免审核权集中于审核机构,控制审核风险 。
规范上市保荐业务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北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开展,压实保荐机构责任,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
具体来看,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除外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
扩大承销制度适用范围调整余股配售规则
发行承销制度是本次设立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交所发布的《发行承销细则》明确了证券发行承销的主体制度安排 。
一是设置了多元化的定价机制 。
公开发行股票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等,自主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 。
二是公开发行并上市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