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怒江■秘境贡山 引以为戒!野生动物不容猎杀( 二 )


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 ,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 , 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 ,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 , 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文:和晓阳
来源:贡山自然保护区贡山管护分局
_本文原题为:引以为戒!野生动物不容猎杀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吴薇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