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姐小王■||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法律环境待优化 | 中国汽车报,专论( 二 )
1.尽快推动适用于L3及以下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 启动L4、L5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优化的前瞻性研究 。 影响现行法律法规适用性的主要问题是驾驶任务从驾驶人逐渐转移到自动驾驶系统 。 L3及以下级别车辆仍需驾驶人深度参与 , 现行法律法规不适用的情况较少 。 而L4、L5级别车辆颠覆了传统汽车的产品属性、使用方式 , 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较大 。 建议现阶段尽快推动适用于L3及以下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 待L4、L5级别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产业形态、商业模式明朗后 , 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考虑到法律法规修订难度大、耗时长 , 目前应着手开展前瞻性研究 。
2.处理好科技进步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 科技在不断发展 , 其进步到一定程度将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动和更新 , 进而要求社会规则调整和更新 。 而法律是强调系统、稳定的制度体系 。 就智能网联汽车而言 , 法律既不能放任不管 , 也不应过于严苛 , 应该多给相关主体自由度 , 给技术进步留出空间 , 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 。 比如通过授权立法、临时性立法、法律解释等方法 , 为科技进步提供试错和改进的机会 。
3.正确看待法律与伦理道德问题之间的关系 。 法律需对科技进步引发的伦理问题加以协调 , 努力使法律既保障科技进步 , 又符合伦理要求 。 但智能网联汽车引起的伦理问题 , 有些可在法律上做原则性规定 , 有些不能用法律强制约束 , 且部分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只能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和主流道德观念出发进行判断 。
成熟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助于智能网联汽车健康发展 。 参考大部分车企规划 , L3级车辆将于2022年前后量产落地;L4、L5级车辆将在2030年前后逐渐进入市场 。 为此 , 我们以2022年、2030年为节点 , 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建设的近、远期设想:到2022年 , 初步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体系 , 解决技术标准、道路测试、地理测绘、网络安全等领域问题 , 形成L3及以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到2030年 , 全面建成形成满足L1~L5各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规范所需的法律法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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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应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矛盾点
1.消除部分强制性标准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限制
一是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豁免制度 。 针对明显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功能的强制性标准 , 建议列出豁免标准清单 , 或通过修改单的方式将智能网联汽车从其适用范围中排除 。 修订《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 , 引入“功能相当”和“效果等同”原则 , 在不降低车辆或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前提下 , 允许采用功能相当和效果等同的其他技术或产品 , 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技术、新装置应用提供便利 。
二是修改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强制性标准 。 例如 , 将GB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中“转向操纵装置”的定义从“由驾驶员操作、用于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转向盘”改为“直接或间接由驾驶员操作、用于控制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针对GB11562-2014《汽车驾驶人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有关前方视野要求 , 将摄像头纳入“允许的障碍范围内” 。
扩大和丰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典型场景
一是解除对部分场景道路测试的限制 。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 不得试车”、《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解释 , 采取有条件允许的方式 , 对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试车以及在公路上检验车辆制动性能提出相应规范条件 , 或者在适用上对智能网联汽车给予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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