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律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 二 )


那么 , 一审和二审之间 , 何以会产生这种差别呢?原因在于 , 在二审中 , 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证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取证合法性 , 然而 , 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提交羁押金某的合法手续 , 也没有提供全部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 而只是提交了一份仅有图像而无声音的录像 , 因此 , 法院认为 , 羁押手续不合法、讯问录像取得的合法性存疑 , 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 , 所以对该期间取得的被告人自述交代材料和供述予以排除 , 从而导致了二审的改判 。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 ,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与证据使用 , 要严格遵循证据合法性标准 , 确保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及后续法院审判活动中 , 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
『北大博士律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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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 是不是也涉及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制约?
李扬:监察法规定 ,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各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打击腐败犯罪 , 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 鉴于此 , 各机关加强沟通、统一认识、协同互助是推进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 具体来说 , 监察机关如果就案件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疑时 , 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专业性意见 。 此外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也有义务在监察机关的调査阶段监督调查取证相关情况 , 以便在将来的工作中 , 对案件证据链条、证明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论证更加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