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在北宋后期礼制强化基础下,礼俗如何共存与相交?

【历史故事】在北宋后期礼制强化基础下,礼俗如何共存与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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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 , 在丧葬制度层面 , 北宋后期依然承袭自宋立国以来相继修订的《开宝通礼》《太常因革礼》《(天圣)丧葬令》的相关规定 。
不过 , 朝廷虽有礼法约束 , 但僭越礼制的现象仍不时出现 。 时人许尚志说:“公卿大夫之家不识典仪 , 民庶下贱至于事奢尚侈 , 无所惮畏 。 ”又说:“俗狃于久习 , 或未易革也 , 礼文之渊深 , 或未易喻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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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徽宗御笔裁示 , “所奏定五礼之制条上” 。 政和三年四月郑居中奏“谨编成《政和五礼新仪》并序例 , 总二百二十卷 , 《目录》六卷 , 共二百二十六册 。 ”徽宗诏:“宜颁降 。 ”
政和六年闰正月 , 太府寺丞王鼎奏:“《新仪》藏在有司 , 民未通晓 。 ”同年 , 开封府尹王革奏:“《五礼新仪》既已布之天下而颁之有司 , 乞下国子监 , 委自学官 , 将《新仪》内冠婚丧祭民闲所当通知者 , 别编类作一帙 , 镂板付诸路学事司劝谕学生 , 务令通知礼仪节文之意 。 从之 。 ”
其实 , 早在政和二年《新仪》修订之时 , 有臣僚就进言说:
“愿陛下特降睿旨 , 内自京邑 , 外遍州郡 , 各择以官 , 兼掌礼事 , 内则纠之以御史台;外则总之以监司 , 使以委曲训导 , 以上之德意 , 志虑达于民 , 而察其犯违者 , 则人人晓 , 徽宗皆“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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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 此时朝廷试图通过官方礼典导民化俗的决心 , 《政和五礼新仪》正式推行开来 。
基于这一背景 , 北宋后期的官民墓葬形制反映出礼俗共存与相交的现象 。
首先 , 就高品官员而言 , 《安阳韩琦家族墓地》考古报告在讨论该家族墓地的墓葬形制及其意义时认为“在北宋晚期 , 由于内忧外患 , 政府的统治呈现混乱的局面 , 对礼制方面的规定执行的不再严格 , 韩琦家族墓地中出现了一批石室墓 。 ”
换言之 , 发掘者认为韩琦家族墓地中所见北宋后期“石室墓”是一种逾制的行为 。 对此 , 时至北宋后期 , 丧家抵触和乞免诏葬 , 朝廷听之任之 , 反映在考古资料上便是高品官墓形制多出现了简化营建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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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高品官韩粹彦墓、韩纯彦墓 , 以及中品官员韩治墓所用“石室”无疑属于简化营建的诏葬墓 。 与此同时 , 范通直夫妇未获诏葬 , 而是采用了斜坡墓道砖室券顶墓属福建地区的民间葬俗 。
其次 , 就中低品官员而言 , 针对丧葬活动中普遍采用佛道等流俗现象 , 部分士大夫则持有不同的丧葬观念 。
如黄幹说:“不用浮屠 , 自世俗视之则为难 , 自吾人观之 , 此至易事 。 治丧乃吾家自事 , 外人议论何足恤 。 须是见得以夷狄事其亲 , 乃所以为不孝 , 以先王之礼事其亲 , 孝莫大焉 , 便自然胸中无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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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 营办丧葬事宜是丧家子孙的责任 , 无须理会外界说三道四 。 其实 , 这种现象在河南洛阳富弼家族墓地中也有所体现 。
葬于北宋后期的富直方墓 , 与葬于北宋中期的富鼎墓、富绍京墓形制几乎完全相似 , 均为斜坡式墓道砖室墓 , 按前文的分析 , 这种墓葬形制是符合宋代品官葬制的 。
实际上 , 北宋后期虽有《新仪》颁布 , 但官民丧葬活动仍多从流俗 , 厚葬其亲 。 宋人俞文豹指出:“典礼之废兴 , 士大夫之责也 。 冠婚丧祭之仪 , 皆当素习 。 惟《丧纪》 , 人以为凶 , 多不讲究 。 一旦大故 , 则苟且从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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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的是 , 时人不能依礼办丧葬的原因之一 , 便是士人平日忌讳读丧礼之书 , 若遭亲人变故 , 时间紧迫 , 只得从俗 。
而这一时期民间“贫无礼、富僭越”的现象却日益严重 。 如前引大观元年何谊直的劄子:“臣窃见豪右兼并之家 , 雕楹刻桷 , 异服奇器 , 极珠玑纨绮之饰 , 备声乐妙妾之奉 , 伤生以送死 , 破产以嫁子 , 专利自厚 , 莫知艺极 。 ”即是此现象的例证 。
从考古资料所见官民墓葬形制看 , 北宋后期的低品官墓与庶民墓大体相似 。 如富绍宁墓和富绍修墓所用竖穴土洞墓是一种北方地区通行的民间葬俗 。 而低品文官贾正之、慕伉、赵恪等 , 以及低品武官田子茂、王诚等所使用的多边形仿木砖室墓与庶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