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屋财经:安凯客车股权转让拟于7月31日之前达成,江淮汽车不再是控股股东( 二 )


(二)经各方同意 , 确认将《<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第二条“拟议时间表”修改为如下内容:
1、交易协议
各方希望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达成关于协议转让的最终协议 。
2、完成条件
除上述以外 , 本次交易的完成还需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如有)的批准和各方决策机构的最终批准等作为先决条件 。
(三)不具约束力
本补充协议(二)除“生效和终止”及本段外 ,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构成要约 , 且不代表对各方施加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 , 有关本补充协议
(二)的任何交易均须遵守最终版交易文件规定 , 最终版交易文件将完全取代《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 。
(四)生效和终止
本补充协议(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如果中车产投与江淮汽车、安徽省投在2020年7月31日或各方书面确定的其他时间之前无法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 , 则《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自动失效 。
因政府有关政策约束、行业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致使《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不可履行 , 经各方书面确认后《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终止 。 《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的一方严重违反《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 , 致使对方不能实现《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目的 , 对方有权解除《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 。 各方如协商一致可终止《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 。
(五)其他
本补充协议(二)作为《意向书》以及《<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本补充协议(二)与《意向书》以及《<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 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作约定的 , 仍以《意向书》以及《<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 双方继续履行《意向书》以及《<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 。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二) , 保证了《意向书》以及《<意向书>的补充协议》的有效性 , 有助于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顺利推进 ,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补充协议(二)除“生效和终止”及“不具约束力”段外 ,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构成要约 , 且不代表对各方施加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 , 有关本补充协议(二)的任何交易均须遵守最终版交易文件规定 , 最终版交易文件将完全取代《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及本补充协议(二);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最终方案尚需由江淮汽车、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确定 , 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能否签署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多项审批程序 , 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4、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五、所涉后续事项
【阁屋财经:安凯客车股权转让拟于7月31日之前达成,江淮汽车不再是控股股东】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 , 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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