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占1亿被判10年,妻子喊冤,专家说无罪( 二 )


经审计,昊凯公司及鑫九洲公司收到锰矿货款净额比鑫九洲公司转给中庚公司的货款多出1.1亿余元 。
2017年11月6日,李尚文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 。2018 年7月20日,民警将李小虎传唤到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
马尾区检察院认为,李小虎和李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锰矿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公司、银行印章形成虚假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单回传给中庚公司,隐瞒锰矿实际销售情况,将1.1亿余元货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责 。
庭审时,李尚文辩称无罪,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李尚文说,鑫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不存在为了走流量跟中庚公司约定锰矿交易平移模式的事实,中庚公司和鑫九洲公司签订涉案锰矿交易合同时,昊凯公司并未找到下游买家,昊凯公司买下锰矿后是经数月“囤货”才将涉案锰矿卖给下游公司的,昊凯公司也不存在隐瞒下游销售情况的事实,鑫九洲销售涉案锰矿时是存在利润的,他主观上没有伙同李小虎共同侵占中庚公司财物的故意,他事前并不知道李小虎囤货,事中才得知他囤货,他认为中庚公司与李小虎之间是正常买卖行为,而自己未分得任何涉案钱款 。
他的辩护人称,李尚文不构成犯罪,中庚公司与李小虎之间是正常交易往来,请求法院依法宣判他无罪 。
马尾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尚文作为中庚公司的锰矿销售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锰矿业务主管人员李小虎与中庚公司存在“价格平移,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依然在他的安排下陆续向中庚公司报备了昊凯公司和下游公司的虚假合同以及相应的虚假银行流水,隐瞒锰矿的实际销售情况,配合他实施了侵占中庚公司锰矿货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李尚文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
2021年9月3日,马尾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李尚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责令他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庚公司违法所得1.1亿余元 。
李尚文的妻子谢女士告诉采访人员,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目前已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 。
她说,判决书中所指的那1.1亿余元,“其实我们一分钱都没有赚到 。”
李尚文在上诉状中称,原判决认定他明知李小虎和中庚公司存在“价格平移、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配合李小虎实施侵占中庚公司锰矿货款1.1亿多元,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原判决事实认定、采信证据均存在明显错误 。
“即便我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我在该案中分文未得,原判决在认可我系从犯情形下,仍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还责令我退赔违法所得1.1亿多元,这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重、于法无据 。”李尚文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宣告他无罪 。
妻子谢女士说,2021年10月8日上午,她打电话给福州市中级法院询问丈夫二审的相关情况,得知李尚文案被随机分配给了一名姓王的法官负责审理,她将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后,律师打算前去该院阅卷,然而阅卷时才得知,此案转移给了一名姓李的法官,“我们问更换法官的原因,法院没有说,我们希望二审能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律师拟替他作无罪辩护 。”
北京一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采访人员,纵观一审,检方的指控不成立,指控平移利润,但利润是未来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法院和检察院甚至不可能认定出侵占金额,马尾区法院认定侵占1.1亿余元货款,与起诉书指控平移利润直接矛盾 。
【男子侵占1亿被判10年,妻子喊冤,专家说无罪】该专家还介绍称,所谓“平移销售、不留利润”,明显不可能,无合同约定,违反起码的商业逻辑和经验法则,实质仅有卖方的孤证,“该案实质是两家公司做期货生意,一方看涨、买进后赚了,另一方看跌、卖出后赚少了,法院却认定是一方对另一方利润的职务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