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上市条件还有负面清单 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 三 )


一是提高了激励比例上限 。激励股份或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高到20% 。
二是放宽激励对象限制 。根据规则,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三是简化了激励实施流程 。允许公司在分次获益条件满足后将股票分批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并可直接上市流通 。
要点八:健全退市机制
在放宽入口端进入条件的同时,创业板对出口端也就是退市制度安排也进行了调整 。
一方面,简化退市流程,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同时,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
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 。
根据规则,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
此外,财务类退市标准也有改变,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
要点九: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深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作出针对性安排 。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 。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 。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 。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 。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 。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 。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 。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 。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 。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