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出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出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 , 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 , 建立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 。
3月20日 , 省法院出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 , 全面落实中央决策要求和省委、最高院安排部署 , 真正做到“打的坚决,断的彻底” , 除恶务尽 ,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出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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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 , 全省法院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中 , 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 , 充分认识到“打财断血”对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意义 。
建立黑恶案件从立到审到执的迅速衔接机制 , 建立审判和执行之间的“绿色通道” , 开展黑恶案件“打财断血”专项执行攻坚行动 , 进一步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 。
层层传导压力 , 压实主体责任 , 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意见》指出 , 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办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 , 执行部门应首先处置随案移送的财产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时 , 要对被执行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 还要适当采取悬赏执行的方式进行 。
对所有不履行财产刑的被执行人 , 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正在服刑的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 , 要建议相关部门限制其减刑或假释;对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期满不缴纳或不能全部缴纳的 , 要采取无限追缴的方式 , 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扣涉案财产的人员 , 情节严重的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文件还对涉案财产变现、被执行人或其被扶养家属扶助、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结案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