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云视角】4月1日起云南告别“同命不同价”

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从施行之日起,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将彻底结束。
死亡赔偿仅是财产性的收入损失赔偿?
说起“同命不同价”的由来,是因为以前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伤亡乘客一个是农村户籍,一个是城镇户籍,那他们在死亡赔偿金等方面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会比较悬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现象就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
而这一赔偿方式的依据则是来自于2004年5月1日我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计算标准做出的具体规定。
《解释》施行后,由于过去撞伤赔偿可能高于死亡赔偿标准而导致的“撞伤不如撞死”的非道德观念成为历史。
然而,《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却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具体为: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项为例,相同年龄段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近3倍。
这样的赔偿案例有很多,如在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2名同学一起乘坐三轮车上学遇交通事故3人丧生,肇事方事后赔偿何源2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却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
又如在2015年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因救落水工友而遇难,在赔偿时候却遭遇了“同命不同价”。城市户口的工友家属获赔40万元,而农村户口的王超杰家属只获赔19万元。
长期以来,赔偿标准不一的现象带给了社会公众诸多思考。
“同命同价”彰显公平正义
4年后,在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于是,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不过,该原则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与此同时,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标准不统一的观念也在慢慢改变。
在此背景下,2019年4月15日,我国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随后,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响应最高法的通知,开始进行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
【 高级人民法院:【云视角】4月1日起云南告别“同命不同价”】 云南4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下发云南全省法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