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搜狗”“百度”输入法专利纠纷终审判决( 三 )


其次 , 上海高院认为 , 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 , 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 , 所以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 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本案中 , 搜狗公司提出了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 , 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 , 证明其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 , 不存在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 也未统计并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 。 且两百度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 , 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
最后 , 上海高院认为 , 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 , 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 , 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 。 搜狗公司主张的两百度公司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 相关说明中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 , 而且一审法院已充分给予搜狗公司足够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
另外 , 上海高院向参与一审源代码勘验的相关鉴定专家核实 , 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 , 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查验 , 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阅看 , 所以搜狗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
【『搜狗』“搜狗”“百度”输入法专利纠纷终审判决】综上 , 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予以驳回 。 (孙芳华 高远 摄影 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