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刚被判刑三年多!,历史性一天!这位“超级牛散”彻底凉了( 二 )


在“小商品城”操纵案件案调查期间 , 证监会根据其他线索 , 同步查实了前述唐汉博等人操纵“同花顺”等非法获利近2.5亿元案件 。 最终 , 证监会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 , 对上述两案累计罚没超过12亿元 。
根据财新网2018年8月10日报道:“‘超级牛散’唐汉博近日已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正在进一步侦办此案” 。
“宁可错过 , 不要做错 。 ”今日再回顾2006年3月尚在深圳国诚任职的唐汉博写下的这篇投资分析文章 , 不免令人唏嘘 。
两高司法解释首次将虚假申报入刑
新证券法也有相关制度设计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剑指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 对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了解释 , 明确了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 量刑标准也进一步明晰 。
虚假申报首次被明文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 《解释》第一条明确:
“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 , 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 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
同时 , 《解释》明确了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认定 , 即: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 , 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如何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 。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 。
可以看到 , 对“虚假申报”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完善 。 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 , 在第五十五条也明确列举了“操纵市场”的多种情形 , 新包括了第四款即“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