屌丝女通过强奸男高帅富,从而实现少奋斗几万年,在中国当代是不是具有可行性

题主……你脑洞开太大了啦。你所说的性交权,应该是想表达「性自主权」这个概念。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的确保护性自主权,强奸他人 就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表现。我国现行刑法只承认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其他女性如果实施帮助行为的,也可成立),但是并不是说,只要男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来看看《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我们来聊点劲爆的~你准备怎么成功约到高富帅、跟他共处一室、实现你的完美方案呢?偷偷潜入人家家里的话,小心被反告非法侵入住宅罪噢\\( ̄. ̄)如果把人家锁起来,小心被反告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噢\\( ̄. ̄)如果还把人家迷昏出了啥问题,小心被反告故意伤害噢\\( ̄. ̄)如果万幸之下被你撞到好运,一切都完美实现了,然后你去公安机关报案……小心警察叔叔,他们没你想得那么傻。身上一点伤痕都没有、作案前因后果说不清楚,任何一点破绽都会被置于放大镜下。所以你很可能面临诬告陷害罪的指控。人家男孩子被迫跟你发生性行为,千万的丧子之痛就不说了,是谁给你这样的自信还要敲诈一笔啊!好好学习吧,别整天琢磨法律的漏洞借机想侵犯别人、进而捞一笔了。我们的法律是不完善,但还没到能被这样轻易玩弄的境地。-----------还有口交虽然不算强奸既遂、但可以构成强奸未遂/中止或者猥亵妇女罪;赡养费是针对老人的;一半的财产权我想你是表达夫妻一方死亡时 对方的继承权?好混乱……算了我就不一一说了。最后……是谁告诉你戴套不算奸的啊!我下巴都要掉地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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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说。。屌丝还想和高帅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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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析下题主得出“推论”的前提,虽然我不知道题主所谓的“共产主义法制原理”到底是啥,但即便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不保护性交权”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不过,对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缺失的情况目前的确存在。另外敬告题主“戴套不算奸”的说法就不要当真了,此外对女性的强制性的非常规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罪名。 虽然题主推论的前提绝大部分不成立,但还是来分析下题主的推论,题主的推论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女人强制奸污男性,并怀孕”,此处不考虑具体可行性,假设该前提成立,然后题主推论可(就所生子女)获得该男子的赡养费(应为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问题,我认为基于目前对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缺失的情况及对子女成长的考虑,抚养费的主张获可支持(当然题主假设的情形发生概率较小,更重要的是生个小孩拿点抚养费也没赚到啊)。题主可能也认识到抚养费是小头,继而推论出“及分配支配男方所有财产的权利”,但,还是敬告题主,这个真没有。至于“甚至可以威胁以强奸罪起诉男方”,威胁当然可以,但要获得支持还是要看证据,假的弄成真的总归还是会有破绽对吧,所以题主关于“该行为在中国是否具有非常高的技术可行性”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否,可行性非常低。 然后再来分析下题主举的例子,前提是“强奸王思聪”(这脑洞,王思聪的老婆们会让你得逞吗!好吧,假设前提成立~),基于该前提题主的推论一是:“获得对王思聪的至少一半财产的支配权”,这个如上所述,这个真没有(否则王思聪应该已经被强奸至死了);题主的推论二是:“甚至可以强奸罪为名处死王思聪”(简直丧心病狂啊),同样如上所述,强奸罪很难构成,另外强奸就处死这个也真没有。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该计划在中国法学是否具有非不可置疑的法学合理性?或者具有什么纰漏?”答:该计划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纰漏如上所述。(王思聪松了一口气~~~) 最最后,我认为题主的问题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目前对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缺失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现实中,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情况也多有发生(男性对男性实施侵害的情况为多),因此,先不论是否采用将男性性自主权归入强奸罪客体的方式,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都是一个值得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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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怀孕就能支配人家财产了?疯了吧……非婚生子拥有遗产继承权,那也是人家死了以后,谁先死还不一定呢。抚养费这东西,真正执行起来能不能拿到还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