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注册商标要合理避开较早申请的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妙妙”于199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蒙牛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妙妙”,未尽到合理回避义务 。因此,蒙牛公司主张其信赖利益受损的上诉理由也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
石淼对蒙牛“妙妙”商标的申请无效 。经查,2007年2月10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奶酒(乳饮料)、牛奶、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并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2014年3月6日,保定龙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提出撤销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的申请 。企业信息查询显示,保定龙飞投资公司是保定石淼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案中引用的1号商标:第1411870号“加缪”商标由保定市龙宝饮料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的产品为第29类乳饮料(以牛奶为主)、乳制品、酸奶等产品 。2001年,我申请调到北京石淼乳业有限公司,2006年7月7日,我申请调到龙飞公司 。引用商标2: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即上述(2017)京x证字第1396号案中的争议商标 。
2015年4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由汉字“妙妙”组成,与被引用商标“加缪”具有相同的首字母,但在整体外观和称呼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标识 。引用商标二核准的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奶(以牛奶为主)、奶昔制品和不含酒精的果汁属于同类商品,均由汉字“妙妙”组成 。这两种类似产品的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产品的来源,引用商标二与引用商标二混淆误认 。除上述类似商品外,商标争议中核准使用的其余商品和引用商标II中核准使用的商品均不构成类似商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奶(以牛奶为主)、奶昔产品上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其他产品上维持 。蒙牛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上诉至法院 。案件通过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但均未支持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
(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引用商标一和引用商标二)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刑终字第2337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商标2核准使用的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奶(以牛奶为主)、奶昔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非酒精果汁等商品中,截至案件审理时,引用商标II仍被法院终审判决注册 。蒙牛公司撤销引用商标二案正在审理中,该案应当中止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裁判文书查询,2016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兴(知)鉴字第2373号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蒙牛公司对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的再审申请 。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乳酸饮料和乳酸菌饮料均为含乳饮料,部分相关公众难以区分这两种产品的现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第32类乳酸饮料产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实际在乳酸菌饮料或发酵乳饮料的产品上使用该复审商标,不存在注册后不使用自己商标的主观故意 。也没有垄断商标符号资源的意图,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这是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下不得已的选择,不能要求石淼公司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蒙牛公司诉石淼公司侵犯妙妙商标权一案 。目前,此案的诉讼进展尚不得而知 。但可以肯定的是,石淼公司先于蒙牛公司注册的“妙妙”商标是蒙牛公司在侵权案中无法回避的重点 。
【“妙妙”争了7年 谁的信赖利益受损? 妙士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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