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拟立法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 三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要遵守哪些规定?
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条例草案提出 ,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 。 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 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活动 。
但是 , 北京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禁止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 。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 , 应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 , 记载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情况;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 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卫生健康和生息繁衍条件;提供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 。 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 。
条例草案要求 ,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 , 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属于家禽家畜 , 依照有关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非法猎捕、食用、买卖如何处罚?
非法食用拟加重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 , 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 , 如果猎捕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应当依法分别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狩猎证 。
如果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规定猎捕 ,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 , 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 并处相应罚款 。
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为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 或者为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相应罚款 。
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玉坤
【#北京#北京拟立法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编辑 李国君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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