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吗?

案例1:李某某在一次外出购物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撞倒 , 一众行人在旁围观 , 无人对其实施救援 , 直到第二辆汽车驶过将其压死 。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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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年轻女孩乘坐公交车遇到“咸猪手” , 女孩基于害怕而不敢反抗 , 周围乘客均视而不见 , 任由女孩遭受欺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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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冬季醉酒的张某醉倒在大街上 , 不少行人拍照发微博以博人眼球 , 但无人施以援手 , 当警察发现街道上张某时 , 张某已经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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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 。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 ,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 社会上的此类现象屡见不鲜 , 不论是较早之前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还是近几年媒体报道的碰瓷事件均导致人们不愿意对真正危困之人施以援手 。 基于此类社会现象 , 有学者认为应当学习德国等国家之做法 , 将见危不救入刑 , 倒逼围观者实施救助行为 ,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 同时 , 也有学者反对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 , 笔者认为 , 我国目前不具备将此类行为入罪入刑的社会基础 。
何谓见危不救罪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吗?】要讨论是否将见危不救罪纳入刑法 , 首先要了解见危不救罪的概念 。 《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C项规定:“在不幸事件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 , 根据行为人当时救助有可能 , 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 , 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 ”同样《法国新刑法典》也做类似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 , 这样做对本人和第三人无危险 , 而故意放弃采取此行动的处五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 。 ”由此可归纳处见危不救法律概念 , 无救助义务之主体 , 在他人面临人身危险时 , 而不予救助的行为 。
为什么见危不救不能入刑
我国当下对见危不救罪是否能够入刑有两种观点 , 肯定意见者为:“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 见危不救罪有利于解决道德危机 , 构建和谐社会 。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权力介入道德问题可能会侵犯公民的私权 , 刑法当中加入道德义务会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 增加诉讼成本 。 ”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说也不能做此规定 , 也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
笔者认为见危不救不应该入刑 , 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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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该坚持刑法固有的谦抑性 。 刑法应当作为社会对违法行为打击的最后一道防线 , 当面对一个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时 , 纳入刑事立法予以调整不应是率先考虑的内容 。 如果可以用民事、经济手段等来调控社会生活 , 就不需要立即启动刑法 。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行为 , 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该条款的规定旨在应对道德危机 , 对于救人提供了民事法律保障 , 进而可起到正面的社会效果 , 所以刑法应当遵循其谦抑性 , 不应将见危不救罪入刑 。
二是“见危不救罪”法理依据薄弱 。 有观点认为“见危不救罪”所调整的对象满足了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征 , 见危不救者对于危困者的不作为行为的确具备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 , 但构成犯罪还应当满足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的特征 , 见危不救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 见危不救者对于危困者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 , 若强行纳入刑罚将会招致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