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二 )

  因资金链断裂 , 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 , 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 , 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 , 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 。 其中 , 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2月15日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法庭调查阶段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杨卫国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并对杨卫国等被告人进行讯问 。 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 , 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 , 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 , 不存在资金池 , 不是吸收公众存款 , 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 , 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 。 针对杨卫国的辩解 , 公诉人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了重点讯问 。

  公诉人:(杨卫国)如果线上理财客户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的资金 , 如何操作?

  杨卫国: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 。 一种是停留在客户的操作平台上 , 另一种是转移到我开设的托管账户 。 如果转移到托管账户 , 客户就没有办法自主提取了 。 如果客户需要提取 , 我们根据客户指令再将资金返回到客户账户 。

「国际在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公诉人:(吴梦)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 , 望洲集团操作员是否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进行划拨 。

  吴梦:可以 。

  公诉人:(吴梦)请叙述一下划拨资金的方式 。

  吴梦: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 , 如果当天资金充足 , 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 , 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 , 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 。

  公诉人补充讯问:(吴梦)如果投资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 , 如何操作?

  吴梦:会对一部分进行冻结 , 也会提现一部分 。 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客户的本息 , 然后配给借款方 , 然后再提取 。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 , 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 , 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 , 形成了资金池 。

  举证阶段 , 公诉人出示证据 , 全面证明望洲集团线上、线下业务活动本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并就线上业务相关证据重点举证 。

  第一 , 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 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 , 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 (1)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 。 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权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 , 且虚拟账户销户需要望洲集团许可 。 (2)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 , 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 , 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 。 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 , 剩余资金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 。 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 , 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杨卫国的银行账户 , 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 (3)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 , 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 (4)杨卫国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客户提供担保 , 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 , 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 。 实际操作中 , 归还出借人的资金都来自于线上的托管账户或者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 。 (5)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 , 发展理财客户 , 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