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圈】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上市公司子公司停产未及时披露( 二 )


(三)“严重影响”
1.“严重影响”的判断
按照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等现有规则没有明确界定何谓“严重影响 , ”在实务案例中 , 多数上市公司会从两个维度去判断是否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 , 一个维度是受到影响的生产线/单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状况的比重 , 例如 , 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具体占比因不同上市公司而异) , 可能会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另一个维度是性质上严重程度 , 如上市公司唯一正常经营的子公司停产且营业收入占比100% , 对该上市公司构成严重影响 , 因此 , 停产停业实际发生时 , 上市公司还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 依据所处行业 , 经营的业务综合判断停产停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
2.“严重影响”的信息披露
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对上市公司因停产停业受到严重影响且短期内未能恢复正常的 , 其信息披露要求各不相同 。 其中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涉及风险警示 ,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触发退市程序 , 深创业板则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具体规则如下:
(1)深交所
(2)上交所
3.实务案例
【董秘圈】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上市公司子公司停产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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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圈】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上市公司子公司停产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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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发现 , 对于沪主板和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 , 发生停产事项后 , 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准确判断是否能在未来三个月内恢复生产 , 因此 , 通常信息披露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在发生停产事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而后定期或重要进展时披露进展公告 , 如果停产满三个月仍未恢复生产活动 , 再向交易所申请对公司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本文完
文丨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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