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例:擅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输液中出现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摘要】2003年以来 , 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 , 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 , 擅自开设诊所 , 开展医疗活动 。 在其位于x市x区x街226号的诊所内 , 对就诊的被害人杨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 , 杨某出现疑似过敏症状 , 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 , 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 , 医师资格 , 执业许可 , 医疗活动 , 输液过敏
「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例:擅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输液中出现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本文插图
医疗案例:依法行医
一.引言
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 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疑似过敏症状 , 抢救无效死亡 。 构成非法行医罪 。 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 司法裁判案例为“段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602刑初100号” 。
二.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 , 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 , 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 , 擅自开设诊所 , 开展医疗活动 。 2014年4月15日 , 段某某因非法行医被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等行政处罚 。 段某某被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 2018年8月13日晚 , 段某某在其位于x市x区x街226号的诊所内 , 对就诊的被害人杨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 , 杨某出现疑似过敏症状 , 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三.裁判结果
案发后 , 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与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 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及登记在其妻子陈某某名下 , 位于x区x街x公寓二期1幢2单元7层2室的房屋一套 , 并在2018年8月17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 ,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 , 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开设诊所 ,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 在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治疗后 , 被害人出现过敏性休克反应 , 经立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虽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段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 , 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 但根据全案案情 , 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 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段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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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依法行医
五.讨论
(一)被告人供述:
【「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例:擅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输液中出现过敏性休克而死亡】1. 2017年7月其在x区x街226号开了个诊所 , 名叫x社区服务站 。 诊所只有其一人 , 有四间房间 , 三张床铺、两张沙发及常用药剂 。 主要为前来的病人诊断病情、打针 。 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 , 开诊所没有经过相关卫计部门批准 , 其知道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开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是违法的 。
2. 2018年8月12日晚18时许杨某到诊所就诊 , 自述胃部不适、反酸、打嗝并有慢性胃炎 。 根据他自述情况其确定他患有胃病 , 后为他配了药并做了皮试 , 皮试做了没不良反应 , 其就给杨某打点滴 。 输液前没开处方 , 并交代他近几天不要喝酒 , 配了两瓶药打了两个多小时 , 对他进行观察约20分钟左右没有异常 , 他开车走了 。
3. 8月13日18时许 , 杨某自己开车过来 , 其又为他按8月12日的药方配药打点滴 。 第一种药打完后换第二种药 , 换上约5分钟左右杨某出现恶心、呕吐 , 称嘴里有药味 , 脖子有红疹 。 其立刻把针拨了 , 先打了120 , 后又给患者静脉注射了过敏药 。 约7点30几分120到了 , 其跟着120去了市中心医院 , 患者到医院急诊科后就开始抢救 , 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医生出来说抢救无效 , 患者已死亡 。 死亡原因:过敏性休克 , 呼吸心跳骤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