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买卖妻子,在清朝是不合法的。
《大清律》中明文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但在民间不少地区,这种情形却并不鲜见,它有个名称叫“嫁卖生妻”。这并不是拐卖人口,而是在女方已有丈夫的情况下经买卖双方认可后进行,并有中间人为证。官府也不是不知情,却大多不闻不问,甚至没有将其列为“县中恶俗”等地方恶习之中。“嫁卖生妻”有悖伦理道德,违法的行为为何能长期存在,官府又为何不禁止,其中有几个原因,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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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嫁卖生妻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丈夫体弱多病,无法支撑起一家的生活,妻子成了累赘。如咸丰年间蓬州的一个男子洪正文患黄肿病,久治不愈,又没钱调理,与妻子朱氏商量后愿意把朱氏卖给丧妻不久的王德金。并找来媒人,出示婚约,立下文约:凭媒书立甘心异 (意) 愿主婚文约人鸿正文。幼配朱万明之女为婚,情因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氏夫万般无奈,只得邀请家庭与同朱氏娘家人等商议,夫妇甘愿两离。氏夫自行请媒祝家清三面说合,另行改嫁,配夫王德金脚下为婚。凭媒议论,给除(出) 财礼钱十二串文整,酒水、化( 画) 字、脚模手印一并在内。其钱鸿正文亲手领足,不得短少分文。此系二比男从女愿,明婚正娶,不得强逼估抬。日后鸿姓家庭与同娘家人等以 (已) 到未到不得另生枝节。倘若日后另生枝节,有媒证祝家清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故立甘心异(意) 愿主婚文约一纸,付与王姓永远存照。【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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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是丈夫家庭贫困,已无法度日,也就顾不上妻室,从而选择卖妻。比如同治十三年的一起卖妻事件。家住县城的谢心德幼娶邓大福胞妹邓氏为妻,数年后,谢心德残疾,不能生活,难顾妻室,于是与他胞弟谢茂德商议,亲出请字,求吴应诚、张何氏为媒,将其妻嫁卖萧万禄为妻,谢心德收财礼钱31串,并出有婚约。其婚约如下:立出甘愿请媒作合觅主鬻媳、妻文约人仝子心德。情余年老家贫,日食难度,兼子心德身带残疾,无力顾持,实出无奈,父子商议,只德(得)将媳、妻邓氏改释生路,愿请张何氏、吴永成(按: 堂审写为吴应诚。) 为媒,觅主作合改嫁,别永远不得异言生非,恐口无凭,特出请媒文约一纸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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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种都是因为丈夫身体或经济原因,多少还有点出于无奈。还有种情况是丈夫长期在外,妻子在家无依无靠;或是丈夫出外后,对家中妻室不闻不问。这类情况,最后由夫家人做主,把妻子嫁卖了事。这样的情况,相当于丈夫抛弃了妻子,这时夫家就可以出面将妻子另行嫁卖。如嘉庆年间一个男子王蒂用的妻子,从小配下童养媳李氏,但王蒂用长大后长期在外打工,别说妻子,连父母都顾不上。李氏在家生计难寻,几次上吊幸而被救。这种情况下,夫家只能选择将他择夫另嫁。立出包管日后不得牵连拖累合同文约人王仕德、同子王蒂元、王蒂林等。李昌崇念同胞姊妹之情,恁意听其去留,本族叔侄人等俱各悦服。诚恐日后本族以伙卖生妻大题控告拖累,奈无媒证。父子商议,甘愿出立包管文约一纸,交付汪仁瑚、宋学达、张绍宗、范述尧、曾仕吉等执掌,哀托妹弟范斯文作合,将李氏出嫁与谢虹玉足下为妾。彼即三面议定财礼钱二十千文,仕德父子亲手领明。自今出约之后,日后王姓人等有异言称说,仕德父子一面承耽,不与媒证讨亲之人相染。今恐人心难测,书立包管文约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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