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 四 )

五是停工、停业工资待遇支付 。

如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 , 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 , 则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 , 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特殊情形问题

依据“人社部1月24日通知”规定 ,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另外 , 依据前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 ,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 , 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

职工因疫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待遇问题

2020年1月31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 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 , 并对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 就该通知内容 , 笔者的理解与分析如下:

1.适用范围: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 ,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 。

2.工资支付: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应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 , 按出勤照发工资 。

3.工作安排: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 , 企业可安排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 或安排调班轮休 。

笔者建议 ,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 , 企业与职工应当相互理解 , 同舟共济 , 共渡难关 。 例如 , 该通知并未将婴幼儿父母纳入适用可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范围 , 如家有婴幼儿子女的父母确有看护需求 , 建议企业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 ,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看护需求的职工 , 企业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也可安排职工灵活办公或调班轮休 , 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合理安排 。 (刘正赫为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周宁律师和贺晓晨律师对此文亦有贡献 。 由于各地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相关问题的文件、政策内容存在差异 , 本文分析仅适用于北京地区 。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

▏来源:法人杂志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