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
◎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刘正赫
近期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各级政府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通知、文件 , 并引发企业的高度关注 。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总结前述通知、文件的重点内容 , 以北京市为例 , 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提示与分析 。
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相关问题
2020年1月27日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该通知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 星期日) , 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在本次春节假期延长中 , 1月31日、2月1日两天为国家因疫情防控需要而统一安排的特殊假期 , 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 。
依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 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
笔者认为 , 对于未能安排补休的职工 , 企业应按照休息日加班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因疫情不能正常提供工资支付问题
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 , 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被隔离和处于医学观察期的人员 。 对于此类人员 , 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
1.相关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1月24日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第二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部门意见”)第三条(六) 。
2.此类人员为被隔离和处于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且此类人员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二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 此类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 , 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在隔离治疗期间外 , 如因病不能提供劳动的 , 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此类人员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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