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收费探店视频应显著标明“广告”( 三 )


而网络平台上对当地一些店铺的评价,经常能看到相似度很高的探店图片和文字,有的连刷几页都是如此。
“天津硬哥”向采访人员介绍了他所知的刷单乱象:“有些中介刷单机构会推门进去,告诉店家自己手下有多少网红和粉丝,问店家是否需要探店服务,问完之后会给店家一张价格表,上面的价格会比探店博主的报价便宜。实际上中介和探店博主是一伙的,一些账号也是刷出来的假粉丝号,几十万粉转发视频的没几个。”
“这些乱象导致探店领域的恶性循环。”“天津硬哥”说。
针对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已经开展整治行动。去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6家涉嫌“刷单炒信”公司进行集中执法。去年12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等成为重点整治对象。
业内专家谈探店法律问题时认为,收费探店视频应显著标明“广告”
对话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B站UP主“橙飞一下”,《法治日报》见习采访人员张守坤,《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赵丽。
采访人员:近年来,探店博主这一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壮大,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对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可能会起到什么作用?
朱晓娟:探店博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流量变现的需要。部分博主希望通过自己的流量和影响力,为相关商家起到推荐引流的作用,从而达到流量变现的目的。对商家来说,博主探店能够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对消费者来说,能起到推荐、参考的作用。
采访人员:现实中,有些饭店或经营场所会拒绝博主拍摄;上传探店视频后,也有店主提出异议。那么,店主是否有权拒绝探店博主拍摄和上传相关视频?如果要拍摄或上传,探店博主应注意哪些问题?
姚志伟:探店博主发布探店视频,是否需要经过店主同意,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可能涉及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多方面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朱晓娟:如果店主有宣传需求,博主发布的视频是对店家环境、价格、服务、商品等情况的真实客观描述,就没什么问题。当然店主不想宣传也有权拒绝。探店博主拍摄或上传视频前最好告知,征得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橙飞一下:在我发布的所有视频中,都会尽量避免其他人入镜。如果镜头不小心拍到其他人,在后期会打码。我觉得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是非常必要的。
采访人员:一些博主会在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探店推荐,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广告行为?探店视频上是否应该注明“广告”?出现问题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姚志伟: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实践中,为避免争议,有些博主在发布一般探店类视频时,会直接标明“无广试吃”;收取宣传费的,在视频简介或视频里直接告诉粉丝,这是一则包含广告的试吃或试用。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晓娟: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陈音江:不管是商家宣传推广还是根据自身兴趣选择的探店,无论哪种情况,博主都应当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如果博主故意以虚假好差评作为筹码向店家索取好处,轻则可能侵犯店家的自主经营权,如果是其他经营者雇人去刷差评,该经营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采访人员:在探店博主人数迅速增加的同时,探店领域也滋生出不少乱象,一些不规范探店行为也多次被曝光,原因何在?
姚志伟:乱象如虚假探店,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发现并认定。探店不同于传统的宣传,店家和广告有一定程度的分离。探店的主观性很大,不能说给了好评或差评就一定有问题,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