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法文化|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柯岚:从书斋走向聚光灯,做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传播者( 二 )


传统礼法文化可为国家现代化治理提供借鉴
“每一种文化都曾经历过中世纪,都曾经历过人权不得伸张、很落后的阶段。但是,只要它能不断地新生、涅槃,就证明这种文化充满着活力。”柯岚说,虽然中华法系在近代帝国主义列强的文化侵略和文化掠夺下一度断绝,但从清末修律开始,近代中国法律经历了多次变革,直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些过程充分证明,中华法系有自我矫正、自我反思与自我净化的完善内驱机制。
柯岚说,尤其是1949年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变革,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反思与传承。它既不是简单移植西方法系,也不同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而是一个将中国传统、西方法和社会主义制度诸要素融为一体的新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素有情理法的优良传统,即对法律裁断之外诉诸‘天理’与‘人情’。这种传统时至今日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柯岚举例,在近期一审宣判的江秋莲诉刘暖曦侵犯江歌生命权一案中,一审判决在作出事实认定和侵权责任判断的同时,对被害人江歌和被告人各自的行为作出了伦理判断,展现出对中华法系情理法优良司法传统的传承。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而强烈的社会关注,也形成了很强的社会道德共识——只有在法律之外适度诉诸情理,才能引导社会公众的健康价值判断,对当事各方进行伦理教化和劝诫。
柯岚表示,无论是法律技术、法律概念还是法律心理,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都在现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和生活中打下了深深的印记。这些都不是西方法律移植能够消除的。
(长江日报采访人员陈晓彤 通讯员高翔)
【实习编辑:郑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