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集中公开宣判5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 二 )

  2018年4月左右 , 被告人李某某在平乡县平乡镇东邢临公路南侧一厂房内违法建电镀厂 , 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 , 排入院内无防渗功能的水泥池 。 经监测 , 池内废水总铬12.04mg/L、PH值1.12 。 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17年10月31日 , 被告人、广宗县某热处理有限公司员工谷某某在维修该公司废水池时 , 委托路某将该池内废水拉走 , 路某将废水随意排入该县冯家寨乡田家庄村西南一土坑 。 经检测 , 坑内废水ph3.65、总镍0.54mg/L、总锌470mg/L 。 因谷某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 , 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17年9月中旬 , 被告人吕某某、江某某、毕某某开始在邢台县白岸乡王山铺村西北山上非法炼制经营燃油 , 得款49000余元 。 经检测 , 炼油原料废油土为具有毒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 炼油后产生的粉末废渣属于污染物 。 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三年并处罚金 , 其非法所得被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