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集中公开宣判5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谢峰 采访人员黄清标)邢台市法院日前集中公开宣判了5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2018年8月10日左右 ,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 私自在广宗县陈湾头村东租用场地镀锌加工自行车零件 , 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 , 直接排放到屋外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 经监测 , 坑内污水总锌665mg/L、总铬4.85mg/L , 严重污染环境 。 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18年6月10日左右至同年7月4日 , 被告人苏某某无任何手续 , 在广宗县东召乡板台屯村北租赁厂房 , 雇佣工人镀锌加工自行车零件 , 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 , 直接放到该厂西侧土坑内 。 经检测 , 坑内废水总铬11.0mg/L、总锌1.97×103mg/L、氨氮160.6mg/L , 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其违法所得一万元被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