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古代法律解释方法的变革与完善——以汉唐律学发展为视角( 二 )


晋代律学则摆脱了经义束缚,遵循整体性、全局性的解释理念,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完整体系和结构的律学著作。如张斐为《泰始律》作注,著有《汉晋律序注》一卷《杂律解》二十一卷,其中就有对许多近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对立法原理、法律篇章逻辑结构等问题的理解,其中一些理念已与现代刑法理论非常接近。《唐律疏议》继承了魏晋注释律学的基本方法,对律文、律义进行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附于律文之后,共502条,分为12篇,计30卷,使律文结构和篇章体例更加完备成熟,更具体系性、综合性、准确性和协调性。因其为官方注律,故在法律适用中也可直接引用,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注释法典。
解释技术:从单一、被动走向多元、主动
从春秋决狱到《唐律疏议》,就解释技术而言,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用法外之“法”(经义)解释成文法,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解释,而后者则走出了单一的儒家经义之限,转而从立法本意、历史渊源、篇章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解释,因而更注重法律条文的本体性,是一种事先的、主动的解释,如“张杜律”不仅有立法本意解释,更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唐律疏议》则更加完善,集中了历代注律成果,博采众家所长,引经据典,运用多种方法对律条逐句解释。最典型的为历史解释,大到律典各篇目、律文的来源,小到条文中某一款的历史形成,都渗透着历史分析法,以便司法者了解律法沿革以及变化过程。另外还有类推解释,例如针对《名例》“断罪无正条”的处理,就引入了“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的类比方式,尽可能地将所有犯罪类型涵盖其中,避免出现遗漏或有罪无罚的情况。除此之外,更有目的解释、限缩解释、扩大解释等。
上述多种注律方法的运用,使“律疏”真正起到了疏解律意、阐明法理、补律不周之作用,成为中国古代律学的巅峰之作。
律学|古代法律解释方法的变革与完善——以汉唐律学发展为视角】律学研究应不断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中国古代律学经过了两千年的发展历程,虽有波折,也偶有衰落,但从历史的客观性和全局性来看,始终以儒家思想和传统礼法关系为主线,朝着科学化和理性化演进。汉代经义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晋代注释律学使法律解释不再受束于抽象的经义理论,实现了“依法解法”的本体性回归以及解释方法的科学化转型。而《唐律疏议》则以综合性和先进性见长,标志着中国古代注律水平的最高层次。宋代虽法制完善,但在律学成就上却略显衰微。至清代,律学研究又迎来新的繁荣,在应用律学、律史学、比较律学以及古律考证等领域成绩卓著,一批堪称经典的律学著作相继问世,如王明德《读律佩觿》、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吴坛《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读律存疑》,成为继汉晋唐以后,律学发展中的又一个高峰。
而从内在动因来看,我国古代社会深厚的成文法传统是律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历代知识分子的文化自觉则是推动律学研究不断完善的动力,他们熟知古来圣贤教诲,依靠道德上的自我修养和对主流思想的深刻领悟补足法律应用中的疏漏,最终实现法律思想的传承永续。而律学研究,也只有顺应法律的严谨性、逻辑性和体系性之本质,不断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根植于本土文化传统,并进行理性化、科学化的改造和完善,才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口 秦 潇)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