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青海立法护航非遗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 )


建立“五项制度”体现“六大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工作任务重,为此《条例》设计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包括代表性项目名录、专家评审、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保护评估、代表性项目退出五项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并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评审、公示、批准、备案等工作进行规范;规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条件、权利与义务,并对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代表性项目失传或者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创新工作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政府要通过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打破传统非遗宣传展示思路,为宣传非遗注入科技创意,让古老的非遗在现代“活”起来。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