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的博易谈历史又来了,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分享历史知识,也许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哦。老子《道德经》中指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即指流散在民间的兵器越多,对武器的管理就越容易失控,国家就会越容易陷入混乱。秦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治理,汲取前代的经验教训,自秦代以来,历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武器的管控,认为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根除乱源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盗匪,古代政府允许民间私人蓄备自卫用武器,但是对所拥有的武器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唐朝,兵器分为两类:一类准许私家据有,用以保护个人生命安全及家庭私有财产的弓、箭、刀、楯、短矛等五种短小轻型武器。实际上,弓和箭在冷兵器时代可以说是民间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武器,即使拥有不过用于自卫防身而已。另一类则禁止私家存藏和制造,如甲、弩、矛、矟、具装等,称为禁兵器。弩射程远、威力大,矛、矟等长兵器杀伤力很大,一旦官府允许民间扩散,不法之人就有可能借此发动内乱,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从而危及封建统治。具装、旗幅等虽然不具备杀伤力,但是可以成为谋反谋叛的工具,所以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私人拥有,违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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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虽然允许民间合法制造私人可以拥有的武器,但对重要管控的刀枪等杀伤性武器的制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造的弓箭长刀,要“官为立样”,即按照官方样式打造,并且要求每件器物成品上要刻上工人的姓名,然后才允许买卖。这种规定不仅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责任,方便查询武器流出源和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唐朝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政权,在法律上对私人拥有不同禁兵器,处罚标准不同,私有国家规定之外的禁兵器者,要处以一年半徒刑;私有禁兵器“弩一张”,罪行更重,要加二等处罚,处以二年半徒刑;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的要处流放两千里之刑;私藏“甲三领及弩五张”的达到处罚极限,即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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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私自制造禁兵器甲弩等,处罚更为严厉,在“私有”处刑的基础上,“各加一等”,“造未成者,减二等”。即使私造未遂,也未造成重大危险,但是由于其是具有杀伤力的武器,因此只要有这种想法,即使行为未遂也要加以处罚,只是量刑相对较轻而已。如果拾得军队或政府“阑遗”的禁兵器,都必须在三十日内送还官府。如果超过三十一日不送还官府,依照“私有禁兵器”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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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军人不允许私藏携带武器。唐代中后期,军队中供职的武将也不允许个人私藏武器,违者要受到严厉惩处。作为高级军官的左武卫大将军、检校内外闲厩兼知监牧使王毛仲,曾私自向太原军器监“索甲仗”。太原少尹严挺之知道此事后,向朝廷进行检举揭发。唐玄宗怀疑毛文仲有谋反之心,但因证据不充分,不便明说。于是藉由“在公无竭尽之效,居常多怨望之词”,将其远贬,随后“诏杀毛仲,及永州而缢之”。留学人员禁止武器交易。对于留学生涉及武器的行为,唐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蕃人因使入国??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据此,留学生若与百姓私自交易,按盗窃罪论处,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的处罚。留学生若私自与百姓交易禁兵器,要被唐朝廷判处绞刑。若交易未成,则“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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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兵器”是战斗力最强的武器,可以被敌人用来攻击国家,因此,唐朝政府禁止此贸易。可见,其对外贸易是以唐帝国的需要和安全为出发点的。《唐律疏议》把“禁兵器”列为同绫罗绢绵、金、银、铁、牦牛尾、珍珠等物资一样,皆属禁止出口物品,严禁边关互市,违者处以绞刑。不允许私自与外国人交易,禁兵器未入者,减死罪三等,以两年半徒刑,国内官民不得与入朝蕃客有任何私下往来,以此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可见,禁兵器私家不应有者,虽未度关亦没官。之所以对私有禁兵器处罚比其他处罚严厉者,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国家主权。喜欢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说说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来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说的不对的也要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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