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冤案得昭雪!最高法再审宣告"赵明利无罪"( 四 )

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 ,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 。 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 , 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 , 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

有证据表明 , 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 , 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 , 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 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 , 亦未实施逃匿行为 , 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 , 也不应成为认定赵明利无故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 。

据此 , 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