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冤案得昭雪!最高法再审宣告"赵明利无罪"( 二 )

24年前 , 1994年8月 , 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 , 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 后执行逮捕 。

1998年9月14日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 。 同年12月24日 , 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 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 宣告无罪 。 宣判后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 , 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 , 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 。 据此撤销一审判决 , 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