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跨国维权胜诉!商品侵权“小猪佩奇”被告赔3万元( 二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小猪佩奇》著作权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系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法人 , 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 因此 , 这两家公司对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法院认为 , 李某在“淘宝网”售卖“抖音小猪佩琪”玩具故意混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 , 且利用《小猪佩奇》影响力 , 让公众产生误解 , 应认定李某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 判令立即停止侵权 。 与此同时 , 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具体损失额度 , 但原告确实为制止侵权付出了必要的费用 ,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美术作品知名度、影响力 , 以及被告过错、侵权规模等 , 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

【编辑:黄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