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但是一般来说不能够太高,也不能够太低,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一、合同违约扣多少违约金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一般在考虑的时候会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一要求赔偿 。二、合同违约如何处理1、单方违约依民法典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 ,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自救手段依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 。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 , 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 , 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3、司法救济依民法典规定 , 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 , 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 , 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4、等待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 。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 , 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违约可以申请仲裁吗合同纠纷发生后 , 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 , 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 ,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 , 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法》听课笔记(四)违约的解释如下: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不同分类: 如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也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 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
解释一下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 。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 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
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 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
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概述
清偿 , 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合同性质 ,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 , 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
清偿的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 , 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合同的抵充 。
?。?)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
?。?)法定抵充 。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
抵销的功能 , 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
二、抵销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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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交ジ赫?瘢?匦肫涓?吨掷嘞嗤?。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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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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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
二、提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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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ㄈ讼侣洳幻?
?。ㄈ?┱?ㄈ怂劳龌蛘呱ナ?形?芰? ,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 , 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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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 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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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 , 保存其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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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概说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概述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 , 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 , 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
一、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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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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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 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 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
【合同违约扣20%的违约金】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
?。ㄈ?┠?净僭际侵冈诼男衅诘嚼粗?埃?环揭宰约旱男形?砻髌浣?诼男衅诘嚼粗?蟛宦男泻贤? ,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 。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
二、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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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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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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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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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 , 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
第五节 损害赔偿
四、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 , 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 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 。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
特点: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
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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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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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的 。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
?。ㄈ?┪ピ冀鹩虢獬?贤?
可以并用 。
第七节 定金责任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 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
定金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
第三,从性质上看 , 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
二、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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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或许多情况下 , 不能同时并用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 。例如 ,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且两者的数额上的总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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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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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 。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
第八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一、双方违约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约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 ,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
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几个原因发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三,由于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而侵权责任则贯彻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因此在违约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京戏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 , 债务人不得以“不对他人的过错负责”为理由要求免责 。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 , 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
第二,政府行为 。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
第十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
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 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
第三 , 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
第六,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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