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 签了合同后才交付首付款才是正常的流程,如果只交了首付没有签合同有可能只是作为意向金,这时候要尽快催促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 还可以及时退车 。
首付购车就是买车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 , 余下的从银行贷款 。在签订首付购车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标的 。买卖要明确确定车的牌子、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 。以及颜色、装潢,甚至还要确定是否返修车、库存车,确定里程表公里数,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 , 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 。另外,有些车还要明确是原装还是组装,二手车要确定使用、修理、零件更换等事项 。
(二)价款 。要明确销售商报价包含的内容,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是裸车价或是包牌价 。买车的费用主要有:车价、购置费、保险费、牌照费、税,以及销售商代办保险、贷款、竞拍牌照、上牌、装潢、取车或送车等有关购车事务的代办费 。另外,还要明确是否有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以及有无免费项目、是否有折扣等 。
(三)交付 。合同要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交付车辆时发现车辆质量和交车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方法 。同时也应明确付款的时间、方式 。交车时,购车者除拿到钥匙和汽车外,还应该得到:汽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进口车的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保修卡和保修手册、二手车的以往维修记录、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车辆行驶证或者移动证 , 以及车辆的产品使用书和产品说明书、保险单等 。
(四)质量、维修、售后服务 。在上述约定之外,还有关于车辆的质量、维修、售后服务等事项也应当明确,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 防止售后无人管等情况发生 。
(五)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事项约定明确后 , 谁守约谁违约就容易判定了 。而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是,一旦确定违约,违约方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 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 。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定金是一种常用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 。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不能返还或者充抵车辆价款;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 。
(六)争议解决 。对合同约定事项发生不一致的看法就是争议 。解决争议的方法最初都是协商 。当合同各方协商不能一致 , 发生僵持,就需要合同以外的公正力量介入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但两者只能选其一 。如果不?。?就是放弃选择仲裁 。选择仲裁应写明机构全称 , 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否则等于未选 。选择法院主要是选择哪个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如购车人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购车,可以约定在购车人所在地法院诉讼 。如不选 , 依法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诉讼 。
(七)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 , 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
(八)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 。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 , 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
(九)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 。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 , 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
(十)合同生效条件 。一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 , 但也可以约定签字、盖章后达到某种条件生效 。如贷款购车,可以约定银行同意贷款后生效等 。
(十一)其他约定 。如合同文本的份数、附件和补充条款的效力等 。
【购车交首付没有签合同咋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汽车的时候,经销商一般会要求购车人交纳定金的,定金数额由销售与购车人协商确定,交纳定金后销售会开一条定金收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纳定金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退定金的,一方交纳定金对方接受定金的,视为接受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一、买车已交定金没签合同可以退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纳定金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退定金的,一方交纳定金对方接受定金的,视为接受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纳定金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退定金的,一方交纳定金对方接受定金的,视为接受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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