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中心金茶壶失窃,事情的始末是怎么样的?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在钱驱使下能使穷人变坏人 , 坏人变罪人 。?偷窃来的钱来得太快,鬼迷心窍的人可以突破法律接线以身犯险 。厦门警察局接到报警电话,报案人为厦门会展中心的参展商 。案件为一起密室偷窃案,几件佛事用品金茶壶被偷 , 涉及上百万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办案迅速高效 , 在报案后16小时把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案件整体脉络清晰展现出来 。
犯罪嫌疑人有两人,一名41岁女性李某琴 , 一名男性李某,两人共同配合作案 。渴望暴富赚有歪门邪道的两人,了解到厦门会展中心将有佛事用品展,器物展品可能价值不菲 , 于是他们开始谋划偷窃 。开展当日,他们经过多番询问,瞄准到几件用纯金、田玉打造,篆刻精美花纹、经文的金茶壶 。
?当天傍晚,李某琴趁会展结束要撤回展品期间混入藏品房 , 用几秒时间迅速将金茶壶取出放进背包快速离场与在外面负责探风的李某接应 。会展刚结束人群拥挤杂乱 , 他们隐匿于人流消失在会展中心 。回去后,两人回想展会上被李某弄乱的展台觉得不妥,为拖延报案时间他们又在次日清晨返回还原现场 。? 作案不久后 , 犯罪嫌疑人李某琴打听到警方已介入调查,并且金茶壶贵重价值百万,意识到此次犯法比以前赌博被抓后果严重得多,处境危险,马上和李某收拾好乘坐私家车逃离 。然而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两人在逃跑当天车辆被拦截,两人被逮捕归案等待审判结果 , 金茶壶也得以回归 。
如今侦查技术先进发达 , 通过线索查看监控摄像,人脸识别,车辆追踪等手段成功破案不在少数 。本案件并不算复杂,作案手法也不高级,加上报案,警察行动快 , 案情马上就水落石出 。切记,生财有道 , 莫存侥幸心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就算有 , 在阴暗墙内看世界活得也不痛快 。

法律分析: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1、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 , 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2、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 。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 , 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 。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 。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有人认为 , 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 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 。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 , 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 。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 ,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 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会展中心金茶壶失窃,事情的始末是怎么样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