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食小作坊证好办吗

一、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办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困难:1、生产场地: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场地的选址 , 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配备消毒设备 , 通风系统 , 采光等都有严格要求 。2、生产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要求必须要有实验室,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化验员执证上岗,所以需要企业自己去培训化验员 。3、设备设施:取证有明确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要求,而小作坊对这些设备的投入费用一般都很难承担 。
二、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5、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6、周围环境平面图;7、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8、设备布局图;9、工艺流程图(附关键参数说明);10、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11、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比对实验报告、委托检验协议及报告;12、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13、各项质量安全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14、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购买凭据、合同或企业自我承诺书);15、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清单及文本;16、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1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18、申请书格式文本;19、各项企业质量安全记录(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应);20、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等) 。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熟食小作坊证好办吗】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通过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对生鲜乳收购站审批有以下规定:
(1)经营主体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2)提交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3)有效期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
(4)变更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 ,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 ,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 , 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 , 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第九条 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 , 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 。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 , 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 , 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 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