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什么

特殊教育津贴 。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什么】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 ,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什么的方针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采取两种教育方式:一是普通教育方式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 。二是特殊教育方式 。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 。此外,还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特殊需要实施教育 。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国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与应用,特殊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学用具及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
法律分析: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