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是以航空器长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而收取运费的运输合同 。采用冲突法规则来确定准据法,无论《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仅适用于其缔约国或参加国当事人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对非缔约国或参加国当事人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则并无约束力 。同时,如前所述,这些国际公约并未涵盖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所有问题,而且,华沙体系及《蒙特利尔公约》也并没有完全取代冲突法的作用 。这些国际公约中很多由于有意或者无意形成的法律规则空白,需要国内法进行调整,也需要运用各国的法理和判例进行解释 。
一、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
我国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的货物 。凡是向民航部门( 承运人) 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将其空运货物( 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 投保该保险合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则是用于承保在国际航线上用飞机运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 。参与国际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其运输货物投保该保险合同 。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合同的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 ,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 承担赔偿责任: ( 1 ) 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 在3 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或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2) 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 3 ) 被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4 ) 凡属液体、半流体或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窗容器( 包括封口) 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腐烂的损失 。( 5 )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提货不着的损失 。
(6 ) 在装货、卸货时或地面运输过程中, 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
此外 , 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进行施救或保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是,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
2.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 自被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是 , 如果被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 ,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后的15 天为限 。
如果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的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致使被保险货物需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 经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
(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个险别 。其保险责任范围不一样 。
(1 ) 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 , 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第二,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被保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2 )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外 ,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采用“ 仓至仓条款” 确定起讫期限 。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 天为止 。如在上述3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 ,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保险责任 。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 ,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则保险责任按下述标准终止:
(1 ) 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的,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 天为止 。
(2 )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前述“ 仓至仓条款” 的规定终止 。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货物 , 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
2. 由于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
3. 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5. 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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