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叫我和外服签合同是怎么回事?

我面试了一家美国企业,人事说如果跟我签订合同的话,是让我跟外服涉外劳动服务公司 签,六个月一签 , 也就是他们说的part-time job,而且我不算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他们会给我交三金 。他们说:这样做的理由是上面对公司的人员编制控制得非常紧,而且我应聘的职位他们已经招满了正式员工 。待遇方面,part-time的工资跟正式员工一样,但公司福利,比如说年休之类的没有了;工作时间跟正式也一样,周一到周五,加班出差都有补贴 。请教一下有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吗?或者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利弊以及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在一般人的常识理解里 , 一个人原本有自己的工作或学业 , 在正职之余另外找的工作叫兼职 。最常见的就是大学生在外打工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发生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 ,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纯属于民事关系,发生争议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天下一流的描述,这家美国公司让他和外服签订合同,而不是和他们签订,其中三方的关系是这样的:天下一流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外服与公司之间再签订合同 , 把天下一流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去工作,天下一流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 。虽然说美国公司给三金,给补贴等待遇,其实都是通过外服给予天下一流的 , 包括工资等可能也是通过外服发放,因为光有劳务关系,公司根本没办法为天下一流办理三金等的手续 。这种用工方式现在普遍被外资公司采用,尤其是外国公司的驻华办事处,由于他们大多没有用工权,无法直接从中国招收员工,都通过这样的对外服务公司招人 。再加上采用这样的方式公司不必受制于中国的劳动法 , 基本权利义务都由公司与外服之间的合同解决 , 从一定程度上也免除了公司的劳动人事纠纷,所以一些有用工权的外资公司非常喜欢这样的方式 。员工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将与外服仲裁诉讼,而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外服签订合同虽然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基本不缺,但是由于外服公司专业从事此类事务,其间的合同也是经过千锤百炼,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不容易与外服对抗 。所以建议劳动者一定要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得胜算 。对于外国投资的公司来说,在中国不能全搬本国的人事管理,应该深入了解中国的劳动法,制订一套合适中国的制度,以避免出现把天下一流的情况叫兼职的滑稽事了 。
可以 。
【公司叫我和外服签合同是怎么回事?】
上海外服签合同可以北京交社保进,不过会比本地缴纳要麻烦,按照公司当地的工资标准的比例,把社保所要缴纳的费额通过折算成工资的方式一并发给员工,然后由员工在当地的个人流动窗口进行缴纳 。
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