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四章肖像权中 。具体是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三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 , 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法律主观:
一、肖像授权书要身份证吗
个人的肖像权是必须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和签字才能进行的,而且双方还必须签订合同,这样商家才能使用 。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
所以肖像权的授权必须是经过其本人授权才能被拿去作他用,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
(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 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 构成侵权行为 。
(二)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 , 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 , 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
(三)侵害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 , 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如下: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
三、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 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
综上所述,肖像是需要经过本人授权才能使用,若是未经授权就滥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