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能否向合同利益第三人主张权利?

法律主观:
如果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那么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外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取决于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其有利害关系,是否影响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如果合同约定的事项,没有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利害关系,则合同外的第三人就无权行使合同无效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 。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 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 。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 。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 , 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合同一方能否向合同利益第三人主张权利?】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