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理赔的几道例题

先做4题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8-10)/2*6370*0.9=22932元计算到18岁为止有2个抚养人就要除以2二级伤残 系数是0.9
母亲:(80-70)/2*6370*0.9=28665元60岁以上就只能计算到80岁有一兄 , 对伤者负父母来说就有2个抚养人,所以要除以2
父亲(80-77)/2*6370*0.9=8599.5最后所有再相加
2题这个题 现在是不会出现的 因为我记得12年起挂车就不在购买交强险而是只购买商业险了 。主挂一体,三者赔偿就不超过主车的三者限额 。
剔除交强险4000计算如下(8000-4000)*(1-0.2)+4000=7200扣除的0.2是未购买不计免赔全责的免赔率
人伤费用 医疗限额20000元4800+1200=6000元没超死亡伤残限额600+2200+200=3000元
人伤所有费用9000元理算时 主挂车各赔一半人伤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再乘以损失的公式来使用 。
5题只要是涉及本车及本车人员的所有损失都不赔 。只负责受害方 。受害方财产损失1500+800 医疗1100. 财产就只赔2000元医疗费全赔1100,限额没超 。这个题不会这么简单吧 。
6题这个题在诉讼中会遇到,就看乘客死亡时是在车外还是车内,如果车内那么按照乘客责任限额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到了车外就不一样了 。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看乘客是否碾压致死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和司机责任险不同,司机就算被甩出车外被碾压致死,也不能作为第三者,因为驾驶员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待在驾驶室中,是事故的当事人 , 不是作为第三者 , 你想第三者怎么能来驾驶机动车 。乘客就不同 。被碾压了就说明发生事故后从空间的角度乘客已不再车内,属于车外的物体 。没被碾压就死了的,现在没个定准,我也不好说,也没遇见过这种案例,但是只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官都是倾向按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公司都是交警、医院、汽贸公司、法院、律师手中毡板上的肉 。现在的汽运公司都采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再加上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模式来规避这种风险了 。6题,逻辑有点混乱,但这种案子不是我这种人能讨论的,必上法院,公司都没办法解决,你个学生谈个毛啊 。
1题 , 特种车车损险是涵盖了自燃的,后来取消了,需要投保自燃附加险,但是时间节点记不住了 。按照老条款吧 。车损16万 , 施救费1000元(降低了标的损失,要赔) , 全责,免赔20%,(16+1000元)*(1-0.2)=128800元。因本车是自燃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只能使用商业险进行理赔,三者损失800元+2000+3000=58005800*(1-0.2)=4640元 。
新条款 车损、施救费不赔 。三者损失800元+2000+3000=58005800*(1-0.2)=4640元 。
最后一个不做了,为了保险行业的明天,需要自己动动脑筋哦 。书上学的不一定都在现实中能用到,最重要始终保持学习的步伐 。我是学机械制造行业,现在某公司做查勘定损兼人伤跟踪 。入行就知道了 。祝君好运
农田受灾后保险的理赔怎么算 车辆买了保险 ,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不成,便要经历 ? 定责 ? 定损 ? 理赔 ? 的处理程序 。在我国,交通定责、保险公司理赔,确定车辆损失这一环节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日前,我国首家专业汽车保险公估公司 ? 深圳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深宣布成立 。眼下在深圳,保险公估正在成为广大市民生活的一部分:汽车出险 , 公估定损,公正高效,利在三方 。这既是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创业者和保险业人士遵循国际惯例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到今天,改革和专业化分工的必然选择 。
14亿元的潜在市场
车险是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单险种业务,俏夜?撇?o找滴竦墓歉上罩帧f湟滴窳空疾撇?o盏囊话胍陨稀?2002 年,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 779 亿元,有 472 亿元来自车险,与此同时,平均车险赔付率高达 60%,依此推算,车险赔付总支出将达到 283 亿元,以保险公估佣金为 5% 计,则有 14 亿元的车险公估市场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 2005 年我国汽车的年销售量将达 350 万台 。在此情况下,车险保费收入会更快增长,车险理赔数量也会大幅攀升 。这对于生存状况并不优越的国内保险公估业来说,无疑是一座极具诱惑的 ? 金山 ?。
就在几年以前,保险公估公司并没有在车险领域出现 , 而是把业务拓展重点放在了其它财产险 。一是因为其它财险标的大,动辄上百万,且操作人手少 。比较而言,车险标的小,每起案件金额不大,但专业要求却相当高 , 所以公估公司不愿介入;二是因为保险公司还习惯于从展业到承保、从定损到理赔,每个环节都抓在自己手里,养着庞大的车险查勘定损队伍,公估公司无法介入;三是因为公估公司受制于自身规模、技术水平以及从业经验 , 没有能力介入 。
但现在的情况显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方面,中国保险业作为中国入世后率先对外开放的行业,面临着国际上大的保险集团强有力的市场冲击,正在积极探索变革之路;另一方面 , 以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为首的逐渐走向成熟的少数几家公估公司也正在寻求创新服务之路和更大的生存空间 。
车险理赔该由谁来做
不仅车险公估市场收益前景诱人,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呼唤汽车公估公司快速加入 。
国内传统理赔主要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自己的理赔人员负责定损 。这种理赔方式在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它的弊端也日趋明显 。
首先 , 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必须走专业化经营道路,发展核心竞争力、控制经营成本,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繁锁的汽车保险理赔显然不是保险公司的首?。黄浯斡捎诒槐O杖硕猿盗颈O丈婕暗挠泄匚侍?( 如车险条款、车辆修理、事故处理规定等 ) 知之甚少 , 实际上就形成了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的局面,保险公司既是 ? 裁判员 ? 又是 ? 运动员 ?,这种方式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 。
第二种方式是公安交管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 。据了解,这种定损方式最不受保险双方当事人欢迎,中国保监会前两年也曾发文给予抵制 。首先,各保险公司均不认可 。他们评估之后,保险公司还要被迫重复定损 , 浪费人力、财力,且由于两种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实际上是人为地制造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其次,由于他们收取的定损费用完全由车主自行负担,加重了车主的负担,因此也不受车主欢迎;更重要的是,这种行政垄断性质的强制定损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国际通行的作法:国外保险公司基本上自己不做车险理赔业务,一般都委托给专业车险公估公司操作 。譬如:在马来西亚约有 95% 以上的出险车辆 , 都是由公估行进行定损和理算;在香港,95% 以上出险车辆的查勘定损都是由专职的车险公估行来做;在新加坡和日本,绝大多数车险理赔案件也交由专业的车险公估公司做;韩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聘用理赔公估人员对保险事故的损失及保险金额进行公估,或者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专业人才担任此项工作;在德国、法国都有多家规模较大的从事车险理赔、救援等一系列汽车服务的公司 。
这些做法不仅降低了不合理的赔款,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成效显著,同时也给客户提供了公平、高效、优质的服务 。借鉴国际经验 , 在更高层次上与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关系己经成为中国保险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
为降低保险公司主要要素成本之一的人力资源成本,保持财务稳健,国内财险公司正在纷纷谋求与中介机构全方位的合作,逐渐把营销剥离给经纪公司、代理公司,把理赔剥离给公估公司己成业内共识 。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给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中介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正是这种历史条件催生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的合作 。
公估人接手车险定损
2001 年 4 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过慎重抉择,主动在车险理赔中引进国际通行的公估机制,与当时国内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分支机构最多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合作 , 逐渐由公估接手车险定损 。这是国内最早的车险理赔引入公估机制的尝试 。在保险公估业发展并不顺利的当时,这种尝试既需要远见卓识,更需要魄力勇气 。
太保产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张恒国先生在回答采访人员有关汽车定损权利让渡的问题时说:我们是被市场逼到这一步的 。他认为汽车专业公估的诞生是水到渠成的市场选择,让渡了定损权,保险公司有更多的精力做好其他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
经过两年多的合作实践,车险理赔引进公估机制实现了保险公司、客户和公估公司 ? 三赢 ? 的局面,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首先,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其公平、公正、公开的身份和做法有效缓解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客户满意度大大提高;其次,由于保险公司不必承担查勘理赔人员薪酬等开支,只需要按案件数支付公估费 , 而公估费则可打入赔案进行再保险分摊 , 所以引进公估公司有效地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同时,保险公司核赔技术和人员得到了补充 , 增强了查勘的时效性,为准确理赔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再次,公估公司从合作中得到了合理的报酬,找到了新的商机 。
正是在保险发展大势下 , 深圳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顺势而生,为我国保险理赔体制改革做了有益的尝试,也必将在我国保险公估史上留下应有的记录 。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 , 供参考 。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 。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 , 不得选择投保 。
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 , 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 , 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 。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 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
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 ,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
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 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市聿⑶倚??O杖私?惺鹿实鞑?。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 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 , 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
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
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齐―拔节前
30%
拔节―抽雄前
50%
抽雄―开花前
70%
开花―吐丝前
80%
吐丝―成熟前
90%
成熟―收获前
100%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 , 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
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 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 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
(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
【关于保险理赔的几道例题】
(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
(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 。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