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一、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协议违约应当先看能否继续履行该协议,如果可以的应当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有损失的赔偿其损失 。如果是根本违约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了,可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因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具体如下:
1、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即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索赔违约金;
2、合同约定金额的,按照该金额赔偿;
3、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按照这种方法计算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约定太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的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违约方损失的责任;
4、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这直接取决于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这两种形式之和的损失有权让违约方赔偿 。
二、协议违约可以起诉吗?
1、合同违约是可以起诉的 。当出现合同违约等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提起仲裁、到法院起诉这四种方式解决 。
在起诉时,首先需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 , 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其次是确定管辖的法院,持所有立案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即可 。
2、此外 , 诉讼时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
(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 , 并不属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
(3)立案超过五六个月都未开庭可能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五六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合同签完后违约的 , 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
首先,出现违约最直接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协商该如何解决问题,损失如何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等 。
其次,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的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具体的可先看根据合同规定,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签订合同应当基于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双方不能有恶意的欺骗和隐瞒 。如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得对方签订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
合同甲方违约应该进行仲裁、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这是其它的债权即使是事实,但是也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才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实践当中有很多纠纷因为没有及时地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导致错过了诉讼的时效使得债权人败诉 。强制执行是公权力 , 也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
一、公司纠纷怎么处理
公司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应该采取以下方式: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 , 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 , 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 , 缩短时间 , 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 ,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 , 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3、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 。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
4、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 , 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
二、借条超过诉讼时效 , 钱是否能要回来
借条过了有效诉讼期的处理办法: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 , 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 。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
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
三、违约金的具体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种观点的论著其具体理由主要有四:
1、违约金具有从属性 。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 , 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 。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 , 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 。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
2、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 。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 , 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 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 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 。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
3、第二种观点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 。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
4、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
而持有第二种观点的论著主要认为民法典设立违约责任制度 , 通过惩罚过错违约,使债务人积极适当的履行其义务 , 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约责任也是对合同的担保 。但是在担保债权实现这点上,违约责任毕竟有其不足,主要体现在: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作为事后补救显得消极;在效力上属于债的范畴而无法与物权对抗;违约责任多以过错为要件而对于无过错情形无济于事 。而在将违约责任同债的担保做分析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如果说违约金有担保功能,那也没有超出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 , 因而从其担保力不够来最终反对其具有担保属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是双方协商调解解决,找到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佳解决办法二是非官方第三协调解决,邀请当事人双方都认可和有一定影响对方的人从中调解;
三是合同仲裁;请求合同管理部门仲裁纠纷解决,如是劳动仲裁则找到劳动局,如是商业纠纷仲裁则找到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等 。
四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
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
二、工程质量违约的违约责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 。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
三、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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