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务费属于咨询服务类,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 。
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包含的内容比较多 。
按照目前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钻空子、出纰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会务费”处理办法 , 使其合规合理 , 不能任其随心所欲 。
扩展资料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 , 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 。
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 , 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
百度百科-会务费
其实对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制约规定,实务中企业可以参考两个文件的规定 。
国管财[2006]426号?: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
税总发2013 124号: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中对会议费完整证据链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
晶晶亮备注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比较概括,适用所有扣除项目,当然也包括会议费 。也就是说,发票的真实性必须有其他证据材料支撑 。
【开】
具体会议费应该留存那些资料,28号公告没有明确,实务中可以参考已废止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