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范畴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
常见的旅游违法行为有哪些旅游消费怎么维权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德国、台湾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这个范围 。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 , 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 , 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混合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 , 一般可以结合纠纷发生环节各个给付的性质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与餐饮业者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或者承揽,《合同法》上也有专门规定 。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 。正因如此,国际上的通行立法都采取此种意义 。
旅游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通常包括吃、注行、游、购、娱等几大要素,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必然要和他人达成关于吃、注行、游、购、娱等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形式极其简单 , 只是口头形式达成,也可能是以书面形式,但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合同无疑普遍存在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 。
但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和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并不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可能种类数量繁多,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的当事人限于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 。提供旅游服务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它为旅游者提供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 。
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又译为"有组织的旅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一方收受他方总价金,而以自己的名义负责为他方提供包括运送,运送以外之居留及其他相关给付等之综合给付的"合同 。
包价旅游合同有如下的特点:
1.当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组织者
2.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旅行业提供的这种给付包括旅行的全部
实践中的旅游包办合同,内容比想象的要复杂 , 形式也更为灵活 。如"半包"形式的旅游,是否属于包价旅游的范围,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例如旅游业者为旅游者只安排住宿于各处的野营地,其余的均由旅游者自理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认为是包价旅游合同,德国学者大多持否定态度,因为它不具有两种以上的给付,不具备包价旅游合同的综合性的特点 , 而应该适用租赁或承揽的规定 。
【旅游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范畴】
3.旅游组织者应该负责给付的提出
4.旅游者支付的价金为总价金
旅游合同特征:
第一,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人,一方是旅游者 。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 。旅游者是接受服务的一方 , 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行社的审批,并且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
第二 ,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 。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种法律关系中 ,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活动展开的,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相互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合同的标的 。一般的服务活动如美容、洗浴、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内容具有单一性,只是单一的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等 , 但是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的服务合同,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鉴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
第三 ,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都负有义务,旅游服务人要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要支付一定费用;所谓“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 , 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
第四,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具有团体性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前 , 通常要和团队中的每位旅游者都签订同样的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条款旅行社会事前拟订好,旅游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这种合同 , 在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 。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 , 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 。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
旅游合同的适用范围包含自助旅游:
旅游可以简单地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或者更能俗的说法是“跟团游”和“自助游” 。团队旅游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协议,旅游者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为其提供包括交通、住宿、导游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旅游方式 。可见,在团队旅游中 , 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必定存在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就是旅游合同 。
自助旅游则不然 , 自助旅游者要自行安排交通、住宿,以及想要参观的景点,不完全依赖旅行社 。自助旅游者没有选择支付费用让旅行社提供综合旅游服务的方式进行旅游 , 也就不会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可见旅游合同仅是适用于团队旅游,而不包含自助游 。
自助旅游的时间安排和行程安排都比较灵活,活动也比较自由 , 这种旅游方式是当前大多数旅游者的选择 。我们通常称自助旅游者为“散客”尽管散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但是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散客同样还会跟许许多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甚至于发生旅游纠纷 。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旅游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 , 旅游合同成为判断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对于散客,很少会和旅游经营者达成类似的协议,在发生纠纷时,相关的****等单据是合同存在的有效证明 。单据尽管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但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如旅游合同那样详尽 。
国庆就要开始了,不知道大家准备的如何,今天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去旅行,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一些关于旅行中经常会遇见的一下纠纷,以及这些纠纷的解决办法,这样大家以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不用太慌 。
自己也可以试着去尽量的冷静处理了,那么,有哪些纠纷是经常发生的,我们如果遇到又该怎么解决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旅游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
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 , 付款前请谨慎 。
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 。
(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
(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 。
(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办
(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 , 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
(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转让合同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
(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 , 受转让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转让 。
五、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旅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 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 , 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
六、专业名词解释
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
(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
(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
(5地接社 , 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
(6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旅游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
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 , 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
三、游客若写投诉信 , 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 , 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发票、收据等 。
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 。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 , 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旅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 。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 , 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 , 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
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
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
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
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 , 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
出门旅行,一切要小心为上,而且适当的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遇到突发情况,告诉自己要冷静一点,以至于事情不必要扩大化 ,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旅行可以平安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