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 , 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
(二)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 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
(三)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 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法律分析: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如下: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4、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5、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 , 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7、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法律依据:《民典法》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由出卖人确定 。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 , 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 , 视为同意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