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怎样进行?

【大理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怎样进行?】
大理岩原指产于云南省大理的白色带有黑色花纹的石灰岩 , 剖面可以形成一幅天然的水墨山水画,古代常选取具有成型的花纹的大理石用来制作画屏或镶嵌画 。后来大理石这个名称逐渐发展成称呼一切有各种颜色花纹的,用来做建筑装饰材料的石灰岩 。关于大理石商标所在的类别选择如何?
通过八戒知产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可以知道,大理石商标所在的类别是属于第19类-1902-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大理石190120 。大理石因为不变形、硬度高、使用寿命长和不磁化等特征而受到大众的青睐 。
其实在市场中,得到商标权的方法不止商标注册和转让,商标许可也能得到商标使用权 。而且在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 , 都要去商标局进行备案,进行备案也是为了避免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所以这很必要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也可以申请人自行去办理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商标局备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效率更高 。而自行申请就可以去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从准备申请文件到提交申请然后缴费 。
在提交申请后,大概一个月左右,商标局就会发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受理书 , 然后等三个月左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就会完成,届时,申请人会收到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书 。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2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件或者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许可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公司就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个人就用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2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2份代理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许可人名称、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等都要与商标注册证上完全相同;备案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要与合同上的内容相同;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完全一致;
备案申请书上的许可日期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许可期限填写;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如果合同上的期限超过了商标有效期,现在也只能填写到商标有效期,等到商标续展后,对超过部分再进行一次许可备案 。如果双方有自然人的,应该在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姓名后面加上身份证号;
法律主观:
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 商标注册 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 , 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 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 ,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 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 ,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风险1、 合同当事人 及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按照相关规定 , 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 , 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 , 不需要此类文件 。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 合同无效 的法律风险 。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 , 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 侵权 责任;许*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按照规定,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4、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 。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 商标转让  , 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 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