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不一定算是劳动合同 。聘用协议算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如下:聘用合同满足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的 , 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者年龄条件、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等其他事项 。
雇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资格的不同 。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严格界定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 。劳动合同中的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等 。
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应广泛些 , 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 。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是劳动者 , 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聘用协议最大区别之所在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 , 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 , 适用劳动法律 。同时 , 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
【聘用协议算不算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签了雇佣合同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不管之前是否签订过雇佣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那么签订了雇佣合同即可 , 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分别对应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需要签订雇佣合同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的批复》等等 。不过 , 一般而言,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 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对于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 , 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撬?裼谐ズ贤?,均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主要指:
(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部分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 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 。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 , 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 , 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 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 , 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 。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 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 , 国家基本不做干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亦有较大的自由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 , 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
5.法律渊源不同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 , 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劳动合同则是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 , 《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6.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 是不要式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 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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