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1985年云南白药传人曲嘉瑞应福建省三明市政府之邀 , 举家来到三明市,进入三明中药厂,生产其祖传白药,三明市政府负责其全家的落户,工作等问题 。1991年三明中药厂因效益欠佳,被三明制药厂兼并 。随后曲嘉瑞发表声明,自愿把其祖传药方贡献给人民大众,并同意以其先父的肖像作为“曲氏”牌商标标识图案,以三明制药厂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经过技术攻关,以曲嘉瑞为主的技术人员研制出痛血康胶囊,并投入生产 。1998年底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三明制药厂,当时曲嘉瑞声明曲氏系列药品不在被兼并之列 。因无法说服曲嘉瑞加盟改制后的汇天公司,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周建山与曲嘉瑞签订了《曲氏中成药车间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曲氏中成药车间配制原药 , 然后以内部转移价卖绘汇天公司 。2002年6月28日因与汇天公司发生承包合同纠纷,曲嘉瑞的家属李荣峰等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明中院) 。此案终审之后 , 李荣峰等人又以汇天公司侵犯其非专利技术成果和曲嘉瑞的肖像权为由 , 向三明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上诉人对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共有权属,并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上诉人主张痛血康胶囊系由曲嘉瑞在祖传秘方基础上加工而成,其技术成果应属曲氏家族财产,而被上诉人主张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曲嘉瑞等人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产权应归单位所有 。究竟谁是谁非,双方针锋相对,且等法院一锤定音 。
了解案情
2007年7月底的一个下午,窗外热浪滚滚,办公室里凉气宜人,大家忙忙碌碌一如往昔 。我刚刚接完一个电话,手机又响了,电话里传来一个焦急的男声 。我知道 , 一般当事人找我,都是“疑难杂案” 。我让当事人不要着急,慢慢讲 。他姓林,是福建三明市一家药厂的法务 。他说他们药厂有一起一审胜诉的案件,对方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他们药厂想聘请我作为二审的代理人 。我就纳闷了,既然一审已经胜诉了,二审为何要增加律师呢?林先生说 , 他们以前几个案子 , 都是一审胜诉,然后二审却被福建高院改判了,所以他们这次慕名请我助其一臂之力,以维持来之不易的一审判决结果 。我知道,对一审胜诉的案子,二审时当事人一般是不会再增加律师的,只有当案情复杂、争议颇大,前景难料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我让林先生在电话里先简单介绍案情 。他说,云南白药的创始人曲焕章之子曲嘉瑞举家欲从昆明迁至三明市,经老华侨杨瑞金牵线搭桥,由三明市政府当年按招商引进人才办理 。此后曲嘉瑞一家就在三明市定居,曲嘉瑞在三明中药厂按祖传秘方生产“曲氏白药” 。后来因利益纠纷发生诉讼 。听完案情简介后,我沉吟半晌 。此案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千丝万缕,且年度跨度大,证据收集困难,不确定因素较多,故胜负难料 。这种复杂的疑难案件很具有挑战性 。既然他们慕名找我,我无推却之理,于是便欣然接受他们的聘请,决定代理此案 。此时离开庭时间已不足一周,时间十分紧迫 。我决定立即去福建一趟,以便做庭前准备 。
【白药】
8月2日下午,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约一小时后 , 飞机在福州机场降落 。汇天公司的林先生已等候多时,见到我们十分高兴,热情地把我们接到车子里 。车子在蜿蜒盘旋的高速公路上平稳地疾驰 。据林先生说 , 从福州到三明市有三百多公里 。一路上林先生为我们详细介绍案情经过 。原来此案案情如此错综复杂!虽然汇天公司一审胜诉,但二审还是心里没底,领导决定找一位德高望重的专家律师,于是公司便四处寻找 。后来三明市的一位人大领导听版权局的一位处长说,我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于是这位领导便向汇天公司推荐我 。三明距上海逾千里,但他们却对我寄予厚望 , 我顿感重任在肩 。虽然公路两旁景色怡人 , 青山依依,绿水滢滢,但我已被案情所吸引,思考着本案应从何处切入 , 无暇一顾 。不知不觉就到了三明市 。车子直接开到宾馆,汇天公司总经理已等候多时,先安排我们住下 。晚餐时,原审代理律师周律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介绍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曲氏白药”秘方是否已经由曲嘉瑞先生捐献出来;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原、被告共有还是属于被告所有 。难点也有两个一、本案争议时间过长,事实难以查清;二、福建高院对此案似乎有先入为主的观点,其观点对被告不利 。
当晚我和助手挑灯夜战 , 把厚厚的卷宗细读了一遍,特别是对其中的证据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反复研究 。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大致相同 , 不同的是对合同等证据内容的理解 。1985年,曲嘉瑞携祖传秘方与家人离开昆明来到三明市,市政府安排曲家人在原三明中药厂工作,至今已逾20年 。期间共签订4份合同 , 第一份是1985年2月2日由三元区政府与曲嘉瑞,杨瑞金签订的《关于在三明市生产“曲氏白药”的合同书》;第二份是1991年12月2日由三明制药厂与曲嘉瑞签订的《关于在三明制药厂开发“曲氏白药”系列产品合同书》;第三份是1999年1月10日由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周建山与曲嘉瑞签订的曲氏中成药车间承包经营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于1999年3月30日,由三明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朱清龙与曲嘉瑞签订,约定GMP改造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后,原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数量不少,但对关键问题“曲氏白药”的归属却含糊其词,无法从合同的条款中直接找到答案,而只能对当事人其后的行为进行推理 。曲嘉瑞老人在1992年声明要把祖传秘方奉献给人民大众,随后曲老即把秘方交给区政府 。曲老当年一心想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从而作出献方义举,其情操何等高尚!现其家人为此事与单位对簿公堂 , 若老人泉下有知,定会不得安息 。故我想能不能找个折中方案,最好能调解结案,给双方都留下余地 。
看罢案卷,我又和汇天公司负责人见面,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然后跟一审法官沟通 。面对疑难案件 , 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吃透案件,选择一个最佳的切入点,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 。越是了解案情,越是印证了我最初的看法:此案确是胜负难料 。双方都对痛血康胶囊主张技术成果权,该权究竟归谁?根据现有证据,答案难以明确 。痛血康胶囊是以曲嘉瑞为主的技术人员研制而成,是否是职务发明要看秘方所有权归谁 。如果秘方所有权是曲氏家族的,那么可以认为痛血康胶囊是曲嘉瑞和厂方共同研发,技术成果当属共有;如果秘方所有权属于厂方,那么曲嘉瑞就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单位任务,痛血康胶囊是典型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理应属于单位 。按理说,秘方是曲嘉瑞祖传秘方,肯定属于曲氏家族,但是曲老曾有献方义举,对于“献方”应如何法律定性呢?这显然是关键所在 。献,有文献、呈现 , 赠与的意思 。这里的“献方”应当理解为赠与秘方,赠与秘方就是将秘方赠与给人民 , 三明市政府是否能够代表人民呢?“人民”是个抽象的概念 。人民是有地域性的,有当地人民,本省人民,中国人民等 。此方当然是献给当地人民,即福建省人民或三明市人民 , 因此三明市政府是有资格接受献方的 。如此看来,这个“献方”对我方来说显然是个有利证据 。
庭审争锋
回上海后,我们继续研究案情 , 为即将开始的庭审作准备 。此案案情复杂,既涉及时间跨度近20年的数份合同 , 又有非专利成果的权属争议,还涉及国企改制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为了更好地洞察案情,把握案件的走向,少走弯路,我召集几位得力助手一起讨论研究 。我特别指定王小兵律师为本案主要帮办 。他的首要任务是仔细阅卷 , 列出大事记,并理出思路 , 提出建议 。我和助手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讨论,并站在对方律师的立场上提出一系列问题,然后进行反驳 。换位思考,这是我多年的办案习惯,只有这样 , 思考问题才能更加周全 , 才能进行最充分的准备,才能在庭审时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
不久,开庭的日子到了,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到达福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鼓楼区,地处市中心,白色的办公大楼在数百亩绿坪的西端,庄重威严 。楼层不高,但横跨数百米,主楼圆顶,远远望去,疑似白宫,令人肃然起敬 。2007年8月8日上午9点20分,我和闫律师提前10分钟到庭 。对方代理律师已在席上正襟危坐 , 他看上去满头银发,显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 。他坐在那里默不作声 , 稳如泰山 。
不一会,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 合议庭法官鱼贯而入,相继入座,然后其他人员也均坐下 。审判长是一位女法官,手起锤下 , 宣布庭审开始 。其动作利索,口齿清晰,看来是位干练的法官 。当原告律师自报家门时,我才知道,他姓林 , 也是上海的律师 。似曾相识,一时难辨 。看来这将是一场艰难的诉讼 。
果然 , 开庭后林律师首先发难 , 认为原判决错误理解了“职务成果”的法律概念和含义,认为曲嘉瑞和药厂是合作开发,共同生产 , 故应当认定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原,被告共有 。对此,我早有准备 , 立即针锋相对地指出,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一,“曲氏白药”秘方早由曲嘉瑞老人于1985年2月2日与三元区政府签约时交给三元区政府保管 , 后又专门举办了献方仪式,并进行了公证 。不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该秘方所有权均应属原三明中药厂 。第二,曲老作为原三明制药厂的主要技术人员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秘方的基础上研制出痛血康胶囊,该技术成果依法应属职务成果 。为此 当时三明制药厂也对曲老进行了各种表彰和奖励 。如果是合作开发 , 不属职务成果,那三明制药厂为何要对合作伙伴进行表彰和奖励呢?
接着对方林律师又指出,当年曲嘉瑞的“献方”,纯粹是为政策所迫 , 并非曲老全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秘方交区政府保管也只是交由其保管而已,并非权属转让 。我一听,林律师正逐步进入核心争议,如果其此说成立,实乃釜底抽薪,我方将立于败地 。显然曲嘉瑞献方的有效性,成了我的必守之地 。于是我立即反驳:曲老的高风亮节我们不容置疑!当年曲老自愿献方,有三元区原区长陈良生先生的证人证言,证实曲老确实是真诚地贡献秘方,此举确系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意义上说,双方的行为构成了赠与合同 。曲老将秘方交由区政府保管,赠与合同随即履行完毕,秘方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今天距当年献方仪式举办的时候已近20年,且曲老也已西去 , 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曲老当年献方是被迫的,因而,从法律事实来看,曲老当年献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林律师不甘示弱 , 马上指出 曲氏秘方一直为曲氏家人所拥有 , 从未赠与和转让 。在原三明制药厂改制之前,曲老把秘方要了回去 , 除了曲氏家人没有任何人知道秘方的全部内容 。我立刻指出 即使曲老把配方要了回去 , 那也是7年以后的事情,曲氏家人对赠与合同早已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后显然不得反悔和撤销,因此,虽然曲老取回秘方,充其量也只能说明曲老取回的是秘方的使用权,而不是秘方的所有权 。再说,曲老和家人当年由滇至闽,是作为职工进入三明中药厂,后三明中药厂变更为三明制药厂,曲老及其家人仍为三明制药厂的职工 。以曲老为主的技术人员按照三明制药厂的要求,并利用了厂里的物质条件研制出痛血康胶囊 , 该技术成果显属职务成果 。
法庭上,诉讼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逐渐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很快庭审接近尾声 。我在最后陈述中说道 , 当年经爱国华侨杨瑞华先生牵线搭桥,曲氏家人不远万里来到三明市,进厂制药,对福建人民作出了贡献,其拳拳爱民之心让人敬佩 。曲老生前献出秘方 , 就是希望能造福大众,如今其家人却与单位对簿公堂,有悖先人遗愿;且曲氏家人已在单位工作二十余年 , 与单位建立了深厚感情 。故我认为,此案理应和解为妥,双方都不应完全坚持各自的观点 。鉴于此 , 我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的方案,即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汇天公司,双方均有使用权;对于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汇天公司酌情给予上诉人一次性补偿以了结恩怨 。希望双方能借此化解矛盾,握手言和 。福建高院此案合议庭认为我的提议很好 , 于是组织双方调解 。但终因双方观点差距过大,协议未能达成 。
等待结果
庭后不久,汇天公司刘总突然来电告急,说此案的审判长认为朱律师当庭也认为“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双方共有的,并借此来做他们的工作 。我听后大吃一惊,立即解释说,我从未说过该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是双方共有的,这是法官对我调解意见的误解 。我当庭提出的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汇天公司,但使用权可以由双方共有,也即双方对“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均可各自独立使用和获利,以显示法律上的公平台理 。刘总听我解释后,要求我马上把这个观点书面告知福建高院合议庭 。在我的授意下,助手王小兵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补充代理词,针对“共有”问题作了具体分析和表述 。
因本案争议较大,其后又开庭两次,但争议仍未解决 。之后法庭又组织多次调解,仍然无果 。自开庭至今已一年有半,福建高院仍未作出判决 。这一则说明法官慎重行事 , 二则说明此案错综复杂 。期间,我曾多次去电汇天公司,刘总均说尚未判决 。问其前景如何?答曰:尚不明朗 。
目前案子虽未判决,但我很感谢合议庭三位法官的努力,他们都是中国的优秀法官 。我相信,在他们的努力下 , 此案一定能够调解成功 。
两点思考
本案已庭审完毕,合议庭正在做调解工作 。无论调解是否成功,案件总会了结 。然而,此寨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却远未结束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 。
1 企业兼并过程中主体的同一性和客体的承继性
1985年曲嘉瑞先生举家搬至三明市 , 在三明中药厂生产“曲氏白药” 。由于效益不佳,1991年三明中药厂被三明制药厂兼并 。1999年 , 三明制药厂与海南志时实业公司共同设立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创设式合并 。在三明市化学工业局下发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后一个主体对前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全承继 。也就是说,三明中药厂、三明制药厂和汇天公司属于三个不同的层次 。如果说三明中药厂是个小圆,在最里面,属内层,那么在外面包围它的就是三明制药厂这个中圆 , 三明制药厂属中层,而最外层的大圆就是汇天药业 。
在企业第二次改制过程中 , 曲老提出了曲氏系列药品不在被兼并之列的声明 。这个声明,我们认为是无效的 。曲老作为单位的技术人员,对于企业改制这样的大事 , 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但是,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政府,而不在企业中的职工个人 。曲氏系列药品,产权先是归于三明中药厂,随着三明制药厂对三明中药厂的完全承继,其产权便转至三明制药厂,最后又归汇天公司所有 。故汇天公司作为系争秘方和技术成果的权利人 , 其主体资格显然是适格的 。
2 关于“人性、公平、和谐”的和解原则
改革开放已30年,历史遗留问题频频爆发 。本案虽是一个技术成果的权属之争 。但是和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密不可分 。我主张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要秉着“人性,公平,和谐”的原则 。
人性,是关于感情的原则 。而感情是双方的 。本案中,曲嘉瑞先生举家搬迁,曲家人在三明生活工作长达二十余年,与当地政府、单位和同事们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 。对双方的纠纷,如果只依靠冷冰冰的法律来进行裁决,虽然有理 , 但情何以堪?
公平,是法律原则 。曲老早年献出祖传秘方,后来研制出痛血康胶囊 , 功不可没,而三明市和有关企业对曲氏家人待之以上宾之礼,妥善安置他们,予以他们奖励,可谓公平合理 。如今,本案如能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曲氏白药”秘方和痛血康胶囊技术成果归汇天公司所有,由双方共同使用 , 也不失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
和谐 , 是关乎社会的原则 。本案涉及国有企业的遗留问题 , 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牵涉面广 , 涉及人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 稍有闪失 , 则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故理应妥善处理 。
曲老全家当年经华侨引荐,不远万里由滇至闽,献方制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中华民族的中药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如今虽然发生纠纷,但理应以“人性,公平、和谐”为原则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避免双方遭受更大的伤害 。双方应继续携手,共同发展壮大民族中药品牌,完成曲老当年的心愿 。老人家若冥下有知,定将含笑九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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