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包括哪些】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职工所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职工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分别进行岗位培训,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教育,中、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文化、生活教育 。
职工教育应当以业余为主,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条 接受职工教育是每一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职工有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 ,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第七条 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安排 。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专业进修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技术工人脱产学习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七日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或者分散使用 。
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职工有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学习要求和对职工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职工有服从学习安排、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和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用其所学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 职工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学习,应当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 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 。第十三条 市劳动、人事、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工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培训、考核、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管理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编制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制定岗位规范 , 组织教材编写,并对职工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职工教育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市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年度计划,经市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需要调整计划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 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
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 ,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四章 单位职责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教育规划、培训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职工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 。职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专业性、技术性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方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学习的职工,应当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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